作者samallan (闪云)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日记算是妨碍书信秘密罪中的文书吗?
时间Tue Feb 12 14:26:38 2019
※ 引述《jimcheer (Jim)》之铭言:
: 大家好,我是法学新手
: 我在念刑总过程中书本提到一个议题:
: A的已封缄的日记遭伴侣B打开窥探,试问B是否触犯妨碍书信秘密罪
: 他解题的引导中我有疑虑的部分大致如下
: 妨碍书信秘密罪中的「文书」应与伪造文书罪章作相同诠释,换句话说日记非文书,
: 只能称为「文件」,非行为客体,因此不成立此罪。
: 我就有疑问,於是上网查,部分人直接简单断定罪责成立,有讨论到文书定义的人
: 也只说有人认为认定范围应该要再宽一点等等的「见解」,并无讨论成立与否的可能。
: 但刑法第220条也有说了「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
: 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关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
: 为什麽不照第220条之叙述论断?
: 所以日记算文书、准文书还是文件?
: 妨碍书信秘密罪罪责到底成不成立?
: 也许是我糊涂一时之间找不到判例
: 我念到有点混乱,有请大家替我解答
刑法事实上并未明确定义何谓"文书"
第10条仅有定义"公文书"(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220条也只是定义出"准文书"
若是认为文书必须要符合220的定义
那就是倒果为因了
举例来说,刑法107条第一项第四款
「以关於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於敌国者。」
比方说军营一分钟待命班对各模拟状况的应对方案
这算是关於军略的秘密文书
但符合刑法220的定义吗?
假设我上个月退伍
在前天把我所知道的这些方案另行用纸写下来(已非公务员)
结果被按摩妹偷拿去交给阿共仔(非刑法上公务员)
让阿共仔得以预先规划好反制措施进而攻破军营
那我或按摩妹该当本罪吗?
文书是因为其以文字记录资料使其具有某种程度的证明性
为保护其於法律上的信度
所以依据对相关法益的影响程度有轻重不同的保护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
日记到底算不算是文书?
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这是是非非
原是万事万物缘起缘灭起的头
却又丝丝缕缕纷纷扰扰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兴创作-醉世梦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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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49952800.A.C0B.html
1F:推 jimcheer: 感谢回答~ 02/12 16:53
3F:→ Hermess: 我也认为日记算文书。有过判例是以被害小女孩的【日记记 02/12 18:00
4F:→ Hermess: 载内容】做为取证参考。 02/12 18:00
5F:→ samallan: 德国有伪造希特勒日记被判刑的,不过不知道法条依据就是 02/13 12:54
用Lawsnote用「刑法,文书」当关键字查了一下
有两个比较常引用的最高法院判决
78年台上4986号
按所谓「文书」,系指在有体物上,以文字或符号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
有存续性且足以证明法律上之权利义务或事实,或足以产生法律上权利义
务关系或事实者而言。
86年台上字6470号
刑法上所谓文书,指记载人之一定意思或观念之有体物,其存在之形式,
自具有多样性,一份文件未必仅成立一种文书,时或存在多种文书之效力
可以参考一下
※ 编辑: samallan (60.249.223.82), 02/14/2019 09:40:16
6F:→ Hermess: 希特勒的日记应该视为有价文物。伪造的应该是为骗财 02/14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