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bil01 (拉比)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在课堂上录音是否违法
时间Sun Nov 25 23:43:22 2018
※ 引述《a26848400 (请容我思考一下)》之铭言:
: 我弟是国二的学生
: 之前因为课堂上同学太吵 科任导师又不处理 他用录音笔录音(其他人不
: 晓得)想让班导处理 结果班导说他违反315之1条妨害秘密罪 属於公诉罪
: 要把他送办 然後学校开恩只要记过即可 先不管记过的部分 前面妨害秘
: 密罪真的是像导师说的那样吗? 谢谢
前言:班导没有法律知识。
厘清: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教育问题。
说明:
探讨你弟的行为对老师造成的困扰
1.科任老师不管,看来非升学学校,导师想惹麻烦?
2.录音留下证据,日後如何收拾?
3.不论动机好坏,你弟对导师是个麻烦。
4.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比解决问题容易。
对策:请交由家长处理
对策:请交由家长处理
1.以和为贵,没必要与老师冲突,先用平和方式谈判,
先避免被送出记过=>法律是最後手段。
2.
记得强调录音是为了做笔记复习用的。(重点)
虽然不涉及315-1妨碍秘密,但没必要搞成是蒐证...
3.保留证据,尤其是老师传line讲这麽明,
如果真的被记过,
就发文教育局申诉,
若不受理相信水果日报会很高兴有好素材可以写,
可能也有律师会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符合law版版名的补充=
315-1要件检核
1.无故:可以主张做笔记复习。ng
2.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符合。
3.窃录:未经过允许,有待商榷。看录音笔是放桌上还是书包。
4:他人:科任教师、同学。符合
5:非公开:教室上课为公开场合。ng
6: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活动、言论
、谈话应该都有。符合。
以上要件均须符合,才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案连可罚性跟罪责都毋需检核。
另
刑319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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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bil01 (111.252.105.171), 11/25/2018 23:56:50
1F:推 a9301040: 教室虽然为公开场所,但也不是所有活动均公开。例如: 11/26 10:09
2F:→ a9301040: 两个同学在讲悄悄话,被录下,这是明显的妨碍秘密。因 11/26 10:09
3F:→ a9301040: 此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何带录音笔到校,学生与 11/26 10:09
4F:→ a9301040: 老师或其他学生,有何冲突?均是未明之事 11/26 10:09
5F:推 a26848400: 感谢大家的热心回答 如果有需要会在上来询问的 谢谢 11/26 15:06
6F:→ okokokya: 专业 12/04 08:41
7F:推 g84niwtf: 很pro的解说 12/0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