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86812 (胖宝)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这样是否构成恐吓罪
时间Tue Nov 13 11:51:34 2018
跟女友走去牵车的路上,
碰到一个行为怪异的男子,
一直对着我们叫嚣,
原本想当作耳边风一样,
赶快牵车离开想说他等等就会走了,
谁知道他忽然转过身来想侵犯我女友,
我女友被吓到,大骂几句,
他不但没有快速离开,
反而拿出他身上的摺叠刀想刺向我女友,
不过幸好我快步向前,
把女友护在身後,并大声要他离开,
女友也大喊要身边的人帮忙报警,
还好当下有两个年轻男子,
马上反应拿出手机拍照,
不然我真的不知道会发生什麽事。
事发地点在台中公园附近,
但我们不住在台中,也不认识对方,
有证人也有照片,但没有影片,
而且也已经过了几天这样会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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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证据能力问题 照片基本上不能证明甚麽11/13 11:56
那如果加上证人呢
2F:推 hidog: 报警...11/13 11:57
3F:→ KKyosuke: 不过能不能成立不是你需要困扰的事情 让警察处理就好11/13 11:57
好的
4F:→ Hermess: 对方拿刀作势刺人。你们当下没报警。事後上网问?11/13 12:05
因为当下对方看到有人在拍照就跑掉了,我们也吓到,也就没想到报警这块,不好意思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2:11:23
5F:推 showeig: 哈哈,检讨受害者来了11/13 12:13
6F:推 Hermess: 了解。还是可以去报案。把准备好的资料给警方之後就等候11/13 12:21
7F:→ Hermess: 吧。不过提醒一下。会有个指认的动作。所以如果不想再跟11/13 12:21
8F:→ Hermess: 对方有关联就自己斟酌。11/13 12:21
9F:推 ultratimes: 恐吓罪很容易成立,只要你威胁他人即可成立11/13 12:47
10F:→ ultratimes: 例如 打去给中华电信 你敢断我电话试试看11/13 12:47
11F:→ ultratimes: 这样就已经成立了 你要怎麽做法院不在乎11/13 12:47
12F:→ ultratimes: 不是说要杀人放火才成立,而是威胁他人,且此威胁只要11/13 12:48
13F:→ ultratimes: 不符社会常规即可成立11/13 12:48
14F:→ showeig: 标准victim blaming,不用理这种论调11/13 13:13
15F:→ showeig: 随身携带摺叠刀,本身就有可能违反社维法、刀械管制条例11/13 13:15
16F:推 DarkHumanity: 1f是不是搞错了,本案照片又非传闻证据,也非不法蒐11/13 13:16
17F:→ DarkHumanity: 证,当然有证据能力阿,是证据力问题,仅是该照片11/13 13:16
18F:→ DarkHumanity: 属於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某个时间某个场合有11/13 13:16
19F:→ DarkHumanity: 拿刀,如果有证人并搭配证言,法官认定有恐吓事实可 11/13 13:16
20F:→ DarkHumanity: 能性很高11/13 13:16
谢谢,我知道了
21F:推 showeig: 帮你转台中板 11/13 13:24
22F:推 bassmaster: 折叠刀有没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还要看是否是有正当11/13 13:28
23F:→ bassmaster: 用途的(多合1那种),其实很难判定对方带刀是为了杀伤11/13 13:28
24F:→ bassmaster: 。 11/13 13:28
25F:→ bassmaster: 其实我觉得这样不一定成立恐赫,第一是对方拿刀出来有11/13 13:31
26F:→ bassmaster: 可能是因为你女友的破口大骂激怒了他,并没有恐吓故意11/13 13:31
27F:→ bassmaster: 。第二,他可能有神经病。。。11/13 13:31
回ba大,我们就是怕最後会以精神疾病为由,被判送医,所以很犹豫要不要这样大费周章
,桃园台中两边跑,然後其实我女友会破口大骂是因为对方冲到她面前想亲她…她被吓到
才如此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4:03:57
28F:推 DarkHumanity: 所谓恐吓,指利用言语或仅单纯举动使人心生畏怖,若 11/13 15:07
29F:→ DarkHumanity: 是单纯举动,主要是看当时的情境,这部分可靠目击 11/13 15:07
30F:→ DarkHumanity: 证人证明,恐吓包括利用工具的举动,但是跟你利用 11/13 15:07
31F:→ DarkHumanity: 的东西是否合法持有或原先是否正当利用并没有必然 11/13 15:07
32F:→ DarkHumanity: 直接关联,也不以你拿刀有伤害或杀人故意为必要, 11/13 15:08
33F:→ DarkHumanity: 例如水果摊老板不爽邻居拿西瓜刀前去邻居面前叫嚣 11/13 15:08
34F:→ DarkHumanity: 或挥舞,这不会构成恐吓罪吗,楼上你要不要再仔细查 11/13 15:08
35F:→ DarkHumanity: 一下 11/13 15:08
谢谢您的说明
36F:推 bassmaster: 楼上,你看他的叙述:「对方拿刀攻击女友但被原PO阻挡 11/13 18:10
37F:→ bassmaster: 」,我的理解是以主观犯意来说这属於伤害未遂。若是伤11/13 18:10
38F:→ bassmaster: 害未遂造成当事人心生恐惧能不能成立恐吓我不知道,抱11/13 18:10
39F:→ bassmaster: 歉。 11/13 18:10
所以ba大的意思是伤害未遂的机率比较大罗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8:57:59
40F:→ showeig: 伤害没未遂... 11/13 19:00
41F:→ v3su: 按刑法第廿五条规定:「已着手於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 11/13 19:04
42F:→ v3su: 为未遂犯。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故区别 11/13 19:04
43F:→ v3su: 伤害罪之既未遂,自以有无造成伤害之结果而定:如行为人着 11/13 19:04
44F:→ v3su: 手实施伤害行为,惟未造成他方身体或健康遭破坏之结果者,即 11/13 19:04
45F:→ v3su: 属於伤害未遂,惟刑法除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项外,未规定伤害11/13 19:04
46F:→ v3su: 未遂多之罚则,故伤害未遂非刑法之处罚对象。11/13 19:04
47F:推 bassmaster: 伤害怎麽会没有未遂,行为都有未遂只看罚不罚而已。 11/13 19:41
48F:推 DarkHumanity: b大,拿折叠刀刺人可认有伤害故意这没问题,但是本 11/13 19:42
49F:→ DarkHumanity: 案能评价恐吓罪的行为是「把拿刀出来」、「叫嚣」这 11/13 19:42
50F:→ DarkHumanity: 几个行为,行为人有恐吓故意就会成立,这与伤害是否 11/13 19:42
51F:→ DarkHumanity: 既遂无关,评价的是不同行为。 11/13 19:42
52F:→ bassmaster: 我不知道实务上伤害未遂之行为造成当事人心生恐惧能不 11/13 19:43
53F:→ bassmaster: 能成立恐吓罪,可能要请等有相关知识的人解答 11/13 19:43
54F:→ bassmaster: 一开始的叫嚣感觉以原PO的叙述并没有使他们心生畏惧.. 11/13 19:46
55F:→ bassmaster: .且每个动作是独立的,叫嚣不能跟後面拿刀要攻击的动11/13 19:46
56F:→ bassmaster: 作相结合吧,原文里面并没有拿着刀叫嚣的描述。 11/13 19:46
57F:推 bassmaster: 我查到的判决几乎都是一边拿刀一边叫嚣才会吃上恐吓,11/13 19:55
58F:→ bassmaster: 但是找到一个持刀要追砍结果太胖跑不赢受害者的,後来 11/13 19:55
59F:→ bassmaster: 检方将其以恐吓罪起诉,可能实务上可能将「持刀追砍会 11/13 19:55
60F:→ bassmaster: 使对方心生恐惧」当作恐吓的间接故意??11/13 19:55
61F:→ bassmaster: (就算只是单纯想攻击,并没有想要恐吓对方的念头,但11/13 19:57
62F:→ bassmaster: 因为人被拿刀追会害怕乃常识,故成立间接故意?) 11/13 19:57
我把当天内容打清楚点好了,因为我跟我女友,我们是同性恋,那天同志游行结束,我们
要等红绿灯过马路去牵车,他就沿路跟着我女友并一直说『同性恋齁!同性恋齁!』『一
定是没看过男人才喜欢女生』之类的话,我女友觉得很不舒服,但没理他想快点离开,结
果对方就扑过来想亲我女友,我女友吓到才会跟他争论,然後他就拿出摺叠刀(还没展开)
,指着我女友说『要不要试试看』,之後就如同我上面打的一样他就把刀展开刺了过来。
因为我女友现在走在路上都会紧张兮兮的,所以我才想可不可以让对方被判刑,不好意思
。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0:35:08
63F:→ Hermess: 先去报警吧。感觉是精神异常。说不定辖区警方都知道这人 11/13 20:40
64F:→ Hermess: 。 11/13 20:40
65F:推 DarkHumanity: 你看一下花莲高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4号判决,里面 11/13 20:58
66F:→ DarkHumanity: 有提到305恐吓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除了前述说的要件 11/13 20:58
67F:→ DarkHumanity: 外,应依一般社会标准考量言语、文字或举动是否足致 11/13 20:58
68F:→ DarkHumanity: 他人生畏怖之心,且须审酌当时客观环境、对话全部 11/13 20:58
69F:→ DarkHumanity: 内容、行为人目的、被害人是否因其言行而畏惧来判断 11/13 20:58
70F:→ DarkHumanity: ,我提到「拿刀出来」跟「叫嚣」就是认为即便本案被 11/13 20:58
71F:→ DarkHumanity: 告没有刺这个动作,叫嚣并且把刀拿出来,以社会标 11/13 20:58
72F:→ DarkHumanity: 准与当时情境很有可能认定是基於恐吓故意所为恐吓 11/13 20:58
73F:→ DarkHumanity: 行为,仅不过是两个行为都成立或仅一成立的问题罢了 11/13 20:58
74F:→ DarkHumanity: ,而且你一直纠结刺这个动作伤害未遂能不能成立恐吓 11/13 20:58
75F:→ DarkHumanity: 问题,就已经跟你说是「把刀拿出来或叫嚣」不是刺了 11/13 20:58
76F:→ DarkHumanity: ,评价的是不同行为阶段。 11/13 20:58
77F:推 DarkHumanity: 阿真是不好意思原po,推文有点离题,我是建议要报 11/13 21:15
78F:→ DarkHumanity: 警,也可以让警察对危安加强,避免其他人也受害, 11/13 21:15
79F:→ DarkHumanity: 犯罪成立问题,真的要看监视器跟其他证人了,如果真 11/13 21:15
80F:→ DarkHumanity: 的都有,我觉得会成立,但若只有受害人的陈述,就 11/13 21:15
81F:→ DarkHumanity: 不乐观。 11/13 21:15
没事没事,看你们辩论我也从中学到很多,
因为我们都是半工半读的学生,所以对於告下去之後,要来回跑台中跟桃园这件事对我们
的经济是有点困难
82F:推 v3su: 照片可以堪认证据一种,但能否找到了就另当别论,不过可以 11/13 21:33
83F:→ v3su: 调阅附近监视器,看嫌疑犯是否有交通工具。但建议您若要报11/13 21:33
84F:→ v3su: 案需尽快,不然路口监视器很快被洗掉,台中公园附近架设很多11/13 21:33
85F:→ v3su: 路口监视器(自由路、三民路,但双十路跟精武路较少)若您 11/13 21:33
86F:→ v3su: 们有经过自由路跟公园路的7-11,那有路口监视器也可以请员 11/13 21:33
87F:→ v3su: 警跟7-11调阅门口广角监视画面 11/13 21:33
88F:→ v3su: 打错字,是能否找到人就另当别论 11/13 21:45
谢谢你的回答,想问一下那如果告下去,我们是不是要下去台中开庭之类的?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2:14:35
89F:推 v3su: 是的,刑事以案发地为管辖。但报案只需一次,如果有找到人再 11/13 22:16
90F:→ v3su: 做後续讨论即可,先赶紧报案,到了台中时拨打报案中心,查一 11/13 22:16
91F:→ v3su: 下案发地的管辖派出所是哪一间,跑错没办法受理报案 11/13 22:16
所以,我们报案也要去台中吗?还是可以在别处报案?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2:19:45
92F:推 v3su: 开庭部份先不用想那麽多,因为光是从监视器或是照片找人就 11/13 22:19
93F:→ v3su: 需要时日,再加上传唤到案说明又要时间,所以等收到嫌疑犯 11/13 22:19
94F:→ v3su: 到案、或是传票再思考下一步即可,但是真的不能再拖,因为 11/13 22:19
95F:→ v3su: 监视画面不会保存很久 11/13 22:19
96F:→ v3su: 只能在台中报案,并且是案发地管辖的派出所或分局 11/13 22:21
97F:推 bassmaster: 我大概懂Dark大的意思,但我只是需要找到一个完整没有11/14 04:50
98F:→ bassmaster: 任何疑点的解释,目前找到的判决都是将重点放在被害人 11/14 04:50
99F:→ bassmaster: 有无恐惧心及实际状况能不能使行为人有执行其行为的可11/14 04:50
100F:→ bassmaster: 能,感谢。可惜的是这个判决拿起利器时是酒醉状态,连 11/14 04:50
101F:→ bassmaster: 出拳都被法官认定为软棉无力的绣花拳... 11/14 04:50
102F:→ bassmaster: 但根据原po补充的完整信息来看,恐吓罪已经无庸置疑得 11/14 04:54
103F:→ bassmaster: 成立了:持有杀伤力的刀械对被害人说道「要不要试看看 11/14 04:54
104F:→ bassmaster: 」足见使对方害怕之恐吓犯意(我前面着眼的点是以为他 11/14 04:54
105F:→ bassmaster: 一言不发的掏出刀子攻击) 11/14 04:54
谢谢各位的解惑,今天已经去报警了,之後就等办案结果了,不好意思麻烦大家了
※ 编辑: sss86812 (223.136.68.82), 11/15/2018 0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