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问题
时间Tue Nov 13 07:07:09 2018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记法条,但遇到一些无法理解地方,请各位大大解惑
第2条第1项:何谓公务所?只要是办理国家事务的算是吗?
例如:警察局、里长办公室?界定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第2条第2项:其他得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不了解…
第3条第1项: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财产或请求标的…。
前者是指动产,後者是指不动产吗?
第3条第2项:被告之财产或请求标的如债权,
以债务人住所或该债权担保之标的所在地,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话意思
2. 前者财产是动产?後者标的是不动产?
3. 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请问这句话的用意?在强调什麽?
第4条:所提及的财产可涵括动产跟不动产吗?
第5条:现役军人的公务所是军营吗?
第6条:对於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板吗?),
因关於其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业务涉讼者,
得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例如:我向x牌汽车公车(主营业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购买一部汽车,事後发生纠纷,属
於台中法院管辖罗?
如两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类推适用吗?
第9条:公司或其他团体(?指的是什麽呢?)或其债权人对於社员,
或社员对於社员,於其社员资格有所请求而涉讼,
得由该团体主事务所或煮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前项规定,於团体或其他债权人或社员,
对於团体职员或已退社员有所请求而涉讼者准用之。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2. 社员资格争讼?
3. 团体职员?
第11条:对於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该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
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合并管辖。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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