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3su (绝剑)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时间Wed Nov 7 21:21:5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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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 748 把婚姻提升到宪法自由权.
可是,回头过来看民法这条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
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怎办? 当初 983 的立法理由,
现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产生子代的同性婚
怎办?? ,立法理由顿失依据
会很有趣欧....
而且,还有 995 条,这一条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来修理可怜的男性
现在,同婚来了,那这一条要怎麽适用??
男男?? 女女??
配偶任一方还可以用这一条来诉请离婚吗??
更不用讲,所有民法内的 夫妻,父母,
势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不然,谁是夫 谁是妻? 谁是父? 谁是母??
当初立这条法,就是不给你自助餐,好吗???
毕竟,要不要避孕,是当事人决定,政府无法强制
政府不能说只要 "男的阉掉蛋蛋,女的拿掉卵巢"
就可以不受 983 限制
所以才立了 983
好,现在,以同婚来讲,就算演化再怎样走,来个一万两万年
生理上已经不可能透过自然交配,同性繁衍出子代
那,这条怎麽办???
任何甲甲还是蕾蕾,接着就可打这一条的释宪了,好吗????
不用专法来规范同性婚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等着改到连妈妈都不认得的破破烂烂.
讲伦常?? 同性恋讲伦常???
要不要先问问自己这句话 伦常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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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探讨这位maniaque 版友的论点
虽然另一篇回覆文章已经够详细说明
请参照
#1Ruas9w6 (LAW)
首先,女同部份可以通过精子捐赠来受胎生育,这就没有民法1061至1063条问题
所以我不懂为何这位版友的逻辑停留在原始时代
再来,国外屡见的都是男同与女同一起抚养受胎生育之子女
男同捐赠精子受孕至女同子宫
所以不懂为何提及民法会改到连妈妈都不认得?
以国外的男女同志共同成立家庭之子女冠姓是捐赠精子之男同、怀胎生育之女同
没有什麽连妈妈都不认得的破破烂烂
若女同志受胎是陌生男子捐赠精子,冠姓则是由配偶自行决定
若是在台湾,配偶栏则不分0号或1号、T或P,一律就是配偶
(国外也一样,没有管那麽多,这叫做人权自由)
受胎生下的子女或是认养的子女要如何称谓哪位父或母,都是他们家庭自由
也没有什麽连妈妈都不认得的破破烂烂
要叫俩个拉子为妈妈、俩个男同为爸爸,是他们的事
宪法保障范围管不了、住海边的更不用鸡婆
所以哪来的整本民法修改什麽?
若要提认养子女违反其意愿而不想成为同志子女,可参考民法第1076-2条
那时法定代理人为政府相关机构,所以也没有什麽权益剥夺被收养的问题
後续若养子女认知後而不同意收养,也有民法第1080条
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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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同性怎监定??? 你来说说看啊....
以前就是以性器交合,
但现在这条,碰到同性恋呢??
若是甲甲,谁能肛谁吗??
若是蕾蕾,谁能高潮吗??
你来说说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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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也可以参照请参照
#1Ruas9w6 (LAW)
管到男同志跟女同志?
之前性教育专栏还特别报导过多次
夫妻间的性关系可以多变化,尤其是肛门的高潮远比女性阴道或阴蒂高潮来的猛烈
所以讨论到甲甲谁肛谁?夫妻间都已经可以尝试肛交了
再来蕾蕾,不知道有多少次妇女专栏以及夫妻情趣都讨论到,
替女性口交及轻柔抚摸都可以带来女性极大舒服感受以及高潮
比起丈夫只想插入阴茎的感受来得舒服
更何况女女爱抚及口交?
以上,为何蕾蕾没办法高潮?
现在没有情趣用品吗?甲甲跟蕾蕾或是一般性向的"男女"不能用吗?
不然情趣用品打着飞机杯跟扭扭乐是谁在买?
最後就是我要反驳最严重的扭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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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 msy711 大大,您真的没搞懂...
"立专法,有什麽难度"???
你知道当年 921 大地震 跟 88 水灾,特别条例 几天之内 就过了???
我拿莫拉克来说 好了
莫拉克台风,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0日
而 莫拉克风灾特别条例
行政院将特别条例院会通过时间日期??
"2009年8月20日"
几天??
"十天啦!!!"
总统在 2009年8月28日 公布施行.
一部用掉政府上千亿预算的特别条例,
10天就从行政院 无到有 生出来了
再加上立法院加开院会三读通过,送到总统府公布施行
才多8天而已.
那,为何 同婚专法 不行??
"现在就是有特定团体,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反对" 啊.
那 "他们的目的是什麽"???
他们不是要解决争议跟立法.
他们是要 "拖到两年期满"
就水到渠成啦.
就这麽简单.
不然他们为何 什麽都反对,连坐下来好好沟通都不要??
你讲这我就扯那,你说那,我又给你扯这,
我看到现在,就是这样子的情境跟光景
So ? 大大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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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51
请参考以上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我再重新贴上我的回覆
行政院是属於全省县市天灾、
或是其他政治责任(贪污)、党产、交通管理处罚……等等归属管辖
并且立即制订出相关条例预防或是追究政治责任,并非是订立“法律法条”机关
如2000年八掌溪事件
而法律相关的法条或法条细项,是由立委研拟排入议程後才得以制订
与行政院增加条例是完全不同点
一个是属於行政性质,一个是刑法及民法法律性质,不要混在一起
像是酒测值是行政院提高酒测值预防民众贪杯
但酒驾造成的公共危险修法提高刑责则是立法院立委
所以怎麽会拿行政院通过的条例速度来跟立法院比较?
民法的同志婚姻编入是直接纳入民法里,不需浪费时日,为何您说会浪费很久?
另外,专法是得先有草案、排入议程、立委表决人数通过、
草案通过、制订法律相关细项细条、排入议程、立委表决人数门槛通过、
正式成立专法、发布法律法条。跟民法直接编入差超级多
这我回答数次,但为何您依旧认为专法成立简单,甚至搬出完全不同的行政院条例?
光是立委表决人数就是一个大关卡
不然那麽多草案一再重覆修改还是过不了,也一直排入议程
以上,专法或是婚姻平权纳入民法
都各有支持者
但拜托不要扭曲、造谣、污蔑
各有各的立场无妨,但不要将自己的理念或想法硬要灌诸给别人、甚至反对立场者
然後莫须有一大堆数不完的辉煌事蹟
法国反同(被驻台代表打脸)
学校教育教材(被教育部打脸)
要主动领取公投票(被中选会打脸)
国外同志可以用健保(被健保局打脸)
越是这样,想投票支持婚姻平权的只会更多
毕竟同志也是人,也享有宪法保障,凭什麽要把他们当成异类抹黑成上面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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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0.50.164.23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41596922.A.149.html
※ 编辑: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1:24:39
1F:→ damonwhk: 条例也是法律的一种,还是由立法院审理,你这部分论点11/07 21:55
2F:→ damonwhk: 是不对的。请参中央法规标准法。11/07 21:55
3F:→ damonwhk: 审理应改成审议11/07 21:56
是您不懂我意思,条例本来就要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
但是那隶属於行政院,但行政院的条例非刑法、民法提案机构
监察院也是需要至立法院三读过关,但是它也不是能够刑法、民法的提案机构
※ 编辑: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2:12:10
4F:推 damonwhk: 民法一样可以由行政院提案。条例一样可以立法委员提出。11/07 22:15
5F:→ damonwhk: 法律的提出,原则上应该以行政机关为主。但在行政机关不11/07 22:15
6F:→ damonwhk: 提时,立法院也可以提。你还是有误解。 11/07 22:16
7F:推 jaj12377: 没想到是阿奎,阿奎你也会上这个板阿11/07 22:18
8F:→ jaj12377: 提案权的部分,立法院和行政院都有法律提案权11/07 22:25
9F:→ damonwhk: 路过,呵呵。11/07 22:25
10F:→ jaj12377: 不过实际上,功能最适,立法院不太会去提行政性质的法律11/07 22:27
16F:→ v3su: 以上只查询目前立法院内,有关法律案的议案议程,没包含行政 11/07 22:29
17F:→ v3su: 命令跟人民请愿 11/07 22:29
19F:→ v3su: 所以可以拜托您们吗,告知无知的我,历届来有哪些民法、刑法11/07 22:31
20F:→ v3su: 是立法院以外提案的吗?(不包含诉讼法)11/07 22:31
二、法律之制定
(一)制定机关:
国内法律之制定机关为立法院,此於宪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四条着有明定
。地方议会虽有立法权,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议会得
订定与人民权利有关之「自治条例」或与人民权利无关之「自律规则」;但其虽名为「条
例」,仅属地方性法律,非前揭定义之法律,故国内「法律」之制定机关为立法院,殆无
疑义。
(二)制定程序:
立法院制定法律案,典型的程序是(1)提案→(2)立法听证(3)审查→(4)党团协商→(5)院
会三读→(6)复(覆)议→(7)咨请总统公布。简述如次:
(1)提案:法律案须向立法院提案,绝大部分由行政院提出,其次为考试院,另依大法官
会议解释,监察院与司法院亦有提案权;立法院之提案须由立法委员三十人以上之连署或
以党团名义(不受连署之限制)提出。提案应以书面提出,并附具条文及立法理由(亦不得
以临时提案提出)。
(2)立法听证:为求制定之法律符合民意及合理可行,有必要广徵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团体
之意见,立法院委员会通常会基於职权,举办公听会;公听会之报告,仅做为审查法案之
参考。
(3)审查:由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或各相关委员会之联席会议就法律制定之时宜性、客观性
、实效性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先行依序按听取议案旨趣说明与答询、逐条审查、保留院会发
言权,完成审查,并作成审查报告,提请院会讨论。
(4)党团协商:通常於提案进入二读会前行之,旨在使朝野党派在平等、尊重及和谐气氛
中沟通,以利议案圆融顺利通过及责任扩散。原则上於每星期三举行,过程不公开,经各
党团代表达成共识後应即签名,其协商结论经各党团负责人签名,於院会宣读後列入纪录
并刊登公报。另据笔者了解,协商代表常以交谈、闲聊方式凝聚共识,某些法律案(例如
营造业法立法)会准许相关代表列席。同时,为免延宕议案审议,如议案交党团协商逾四
个月无法达成共识者,由院会定期处理。据了解,党团协商施行以来,仍有弱化委员会审
查功能及阻碍议案审议时程之负面缺失,亟待弥补。
(5)院会三读:通常仅对法律案及预算案适用;「第一读会」由院会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
仅为短暂之过程,但很多人以为委员会审查就是一读会);一读会後依议案性质决定 1 交
付委员会审查。 2 迳付二读。 3 不予审议。「第二读会」系为院会实质讨论各委员会审
查或迳付二读之法案的程序。实务上会优先讨论委员会审查意见,如未被采纳,即讨论行
政院版提案(营造业法立法即为适例)。「第三读会」指应於二读会之下次会议举行之审议
程序。实务上,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及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通常
只作文字之修正,不再为实质问题辩论,最後并将议案全案付表决,表决通过即算完成立
法程序。
(6)复(覆)议:立法院为避免立法草率,於通过法律送达行政机关前,得由立法委员四十
人以上之连署提案,使该法律案回复至未决前之状况(即「复议」);又如行政院认为立法
院通过之法律案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於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
院「覆议」;惟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
(7)咨请总统公布:立法院通过之法律须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收到後应於十日内公布
之。
这部份我已经熟读,我知道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但是我搜寻过以往的修改民法或是刑法
,包含草案
都找不到行政院是提案者
我这边的论点是,这位原PO所张贴的行政院火速通过条例并非是法律法条提案,而是行政
院新增条例,记得最快速的行政条例通过是八掌溪事件,几乎是几天内马上宣布实施
21F:→ damonwhk: 319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是立法院提的11/07 22:31
22F:→ damonwhk: 然後我不知道你的问题是什麽?11/07 22:34
23F:推 jaj12377: 应该这样说啦,实际运作上面,通常行政性质的法律会由行11/07 22:36
24F:→ jaj12377: 政院提案(挟持庞大资源、追求效率),但如果是牵涉到干 11/07 22:38
25F:→ jaj12377: 涉人民权益过大的法律,为了要让相关资讯公开透明,就会11/07 22:40
26F:→ v3su: 不是,我的意思,我等一下贴出来11/07 22:40
※ 编辑: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2:44:39
27F:→ jaj12377: 是立法院这边提(通常情况,也并不是百分之百) 11/07 22:41
28F:→ jaj12377: 这次刑法修正案就是行政院提出来的呀 11/07 22:42
29F:→ jaj12377: 没有任何贬低的意思啦,大家只是互相讨论而已,不要太过 11/07 22:45
30F:→ jaj12377: 在意、计较 11/07 22:45
31F:→ v3su: 请问J大,是那条刑法修正案?我目前查到的是刑事诉讼法而已11/07 22:46
32F:→ v3su: Q Q 11/07 22:47
33F:→ v3su: 不会,我非常谢谢可以让我学到更多法学的您们及其它版友,因11/07 22:48
34F:→ v3su: 为可以讨论到这些真的很幸福:)11/07 22:48
36F:→ jaj12377: 有关注议案我觉得不容易,大家互相共勉11/07 22:53
非常谢谢您,这一个我知道,但因为是施行法,所以不是刑法法条
包括我一直想搜寻,但也只看到刑事诉讼法的提案Q Q
37F:→ damonwhk: 你去看民法、刑法的修正沿革,只要有大幅度修正,应该11/07 22:56
38F:→ damonwhk: 都有行政院或相关部会的参与。11/07 22:56
我真的有找过,因为前几天我就是认定行政院是立法主要机构,但被法律讨论粉丝团的脸
书网友打脸,说行政院职掌虽与立法院相连,但不能提案刑民法,我超挫折,就一直找立
法院议案系统、行政院以往提案资讯
Q_________Q
※ 编辑: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3:01:19
39F:→ damonwhk: 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提案者。 11/07 22:56
40F:推 jaj12377: 被阿奎拆穿了,好啦,我的说法有严重瑕疵 11/07 22:59
41F:→ jaj12377: 好,你被网友骗了,要跟职掌事项有关联的限制应该是其他 11/07 23:04
42F:→ jaj12377: 三院才需要特别注意 11/07 23:04
43F:→ jaj12377: 毕竟那是大法官释字扩充出来的,没有出现在宪法本文里 11/07 23:06
44F:→ v3su: ………………那真的很烂欸,我从上星期六就一直找资讯。因 11/07 23:09
45F:→ v3su: 为我就记得行政院有提案权跟相关权,还叫我重新读宪法 11/07 23:09
46F:→ v3su: 真的很感谢俩位大大((一跪 11/07 23:10
47F:→ jaj12377: 应该说哪边提案不是重点,审议的过程是否顺遂、迅速,完 11/07 23:13
48F:→ jaj12377: 全取决於这个法案所牵涉的层面范围有多广、影响人民权益 11/07 23:14
49F:→ jaj12377: 有多大、施行时间的长短 11/07 23:15
50F:→ jaj12377: 适用 11/07 23:16
51F:→ a9301040: 这种程度的讨论实在没啥意义,多google吧 11/07 23:17
52F:→ jaj12377: 所以拿对於灾区人民的促进灾後重建的行政事务条例,适用 11/07 23:18
53F:→ jaj12377: 期间只有三年而已,去类比两边都有支持者和相关利益团体 11/07 23:19
54F:→ jaj12377: 的婚姻制度,确实不太妥当 11/07 23:20
55F:→ v3su: Google 就是没用呀Q Q,反而在这边,完全就是解答及增进我 11/07 23:42
56F:→ v3su: 的知识Orz 11/07 23:42
(showeig 删除 showeig 的推文: 当事人请求删除)
57F:→ saltlake: 法律的基础是文字,民法这种古老的法典,一堆字和词 11/08 11:47
58F:→ saltlake: 都累积了一堆判例和判决,要改文字或给不同解释都牵连广 11/08 11:49
59F:→ saltlake: 。新订专法,字词定义可以在新法最前面作定义。当事务 11/08 11:50
60F:→ saltlake: 仅涉及该专法的范围的时候,不必去冲击其他法律。 11/08 11:51
61F:→ saltlake: 至於甚麽人家家里面要怎样称呼夫或妻,这确实是家事, 11/08 11:53
62F:→ saltlake: 但麻烦别把法条和私人行为搞混。定在法条里面,有纠纷 11/08 11:54
63F:→ saltlake: 就得依法条来适用事实,解释法律首先要根据文字表面意思 11/08 11:54
64F:→ saltlake: ,故法条用字用词和一般人私人对话用字词的严谨是两回事 11/08 11:55
65F:→ saltlake: 。夫妻不只牵涉到亲属编还牵涉到继承编,不仔细去推敲 11/08 11:56
66F:→ saltlake: 文字,徒以别人家庭里面爱如何称呼是个人自由这种主张, 11/08 11:57
67F:→ saltlake: 去说服更改法律既有文字,非常不适当 11/08 11:58
68F:→ v3su: ………………s大,请问您这篇看到我们讨论到要更改什麽法典 11/08 12:36
69F:→ v3su: 或文字?您如果那麽坚持制订专法可以开另一篇文章,我这篇在 11/08 12:36
70F:→ v3su: 探讨的只有称谓及受胎与领养,可否请您不要把您那麽想立专法 11/08 12:36
71F:→ v3su: 的想法放在我这篇完全没讨论到事? 11/08 12:36
72F:→ v3su: 这篇单纯在讨论行政院与立法院程序、女同志也可高潮与受胎、 11/08 12:39
73F:→ v3su: 称谓、领养,您扯进其他我们没在讨论的话题,硬要将纳入民法 11/08 12:39
74F:→ v3su: 说的这麽复杂。等公投过了再来说好吗 11/08 12:39
75F:推 showeig: 不用理他啦,根本搞不清楚状况的人,喷法条,结果连实务 11/08 14:58
76F:→ showeig: 怎麽运用、相关法理一贯脉络都不晓得,我连回应都懒了 11/08 15:00
77F:→ sindyevil: 其实这案子提修正案或专法案的是法务部 11/08 15:12
78F:→ sindyevil: 之前释宪案言词辩论的时候,法务部次长陈述内容就可以端 11/08 15:12
79F:→ sindyevil: 见一二,但是陈次的陈述内容很......,让人无言,所以害我 11/08 15:13
80F:→ sindyevil: 对法务部提案一点期待也没有,不过当时尤美女等立委有提 11/08 15:14
81F:→ sindyevil: 出修正案,是专法还是民法在党团内部吵得很凶,某些大老 11/08 15:14
82F:→ v3su: sindyevil 大大,可是我怎麽看到法学论坛是提及是由立委负责 11/08 15:14
83F:→ v3su: 拟订专法草案?连那个参选立委曾献莹都说已经研拟好了 11/08 15:14
84F:→ sindyevil: 摆明就是反同,所以简易处理的案子就被不了了之日益复杂 11/08 15:15
85F:→ sindyevil: 因为法务部版本很...,看了会生气喔~ 11/08 15:15
86F:→ v3su: s大,一直都很让人无言呀XDD,连无菌论都出来了XDDD 11/08 15:16
87F:→ sindyevil: 那个都还好至少不是政府官员 司法院那次内容还不错啦 11/08 15:17
88F:→ sindyevil: 主管机关内政部态度很乾脆 本部没有太大意见,就等法律 11/08 15:17
89F:→ sindyevil: 通过依法处理相关申请案. 11/08 15:18
90F:→ v3su: 了解!!!(举手致意! 11/08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