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ONK (布隆克)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324、刑诉237的问题
时间Sun Nov 4 01:35:13 2018
概况如下:
公司为合法登记的营利事业(XX有限公司),股东
有四人,全部互为二或四等血亲。
今年中发现其一股东A有伪造私文书(不确定)、
业务侵占(确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开始调查(股东自
己查,未报案),而家族长辈出面劝和後,约定只要
算清楚不法挪用的资金总额并签立和解书分期偿还,
就不走法律途径。但是该犯罪行为已持续数年,要还
原实际金额不易,且股东A本身并未积极提供正确资
料,反倒有隐匿或折扣数笔帐款的情形,清算过程已
耗费三个多月实情仍未清。
困惑的点在这里,依刑法第338条所示,侵占罪
准用刑法第324条-五等亲内血亲须告诉乃论;又刑事
诉讼法第237条-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人
知悉之时起六个月内为之。
如果被拖过六个月是否就失去刑事告诉权了?还
是纵使超过六个月,其他股东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代
表公司提起刑事告诉?基於业务侵占是直接对法人造
成损失,而法人与自然人不具几等亲的关系。
(业务侵占最重5年,据刑法80-追诉权是20年?)
请求专业的乡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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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LONK (111.83.132.102), 11/04/2018 01:49:25
1F:→ CCWck: 侵占法人 没五等亲问题吧 11/04 01:59
2F:推 v3su: 这已不是侵占罪哦,是藉由业务职务之便伪造文书及挪用公款, 11/04 13:06
3F:→ v3su: 非告诉乃论了。而且只要是跟业务有关的刑事,会比一般刑事 11/04 13:06
4F:→ v3su: 来的严重(例如侵占) 11/04 13:06
5F:→ BLONK: 感谢两位! 11/05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