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william (momok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亮票後该选票仍视为有效票?
时间Wed Oct 24 18:41:15 2018
各位板上前辈好,小弟不才,问个有点基本的问题…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3条第2项有规定
选举人圈选後,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
那麽亮票後该选票之效力为何?
我查了一下,网路上大概就是写仍为有效票,但并没有写原因
然後我看了一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似乎只有第64条规定哪些情况为无效票(不知道是
不是因为没列在里面所以就视为有效票?)
想请问各位前辈,是有效票还是无效票?
然後法源依据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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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7.5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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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j12377: 有效,你都找到64,怎麽还问法源依据10/24 19:08
谢谢你!会问只是因为不确定就是根据64,想说会不会有其他特别的规定。
※ 编辑: pttwilliam (117.19.243.141), 10/24/2018 19:14:10
2F:→ jaj12377: 63立法理由是选举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10/24 19:45
3F:→ jaj12377: 如果搭配最高法院104第14次刑事庭决议见解就很微妙 10/24 19:46
4F:→ jaj12377: 决议认为秘密投票是投票人的投票权利,不是义务 10/24 19:50
5F:→ jaj12377: 如果投票人公开出示,是自愿放弃秘密投票保障 10/24 19:51
6F:推 spirit119: 那把全民普选跟代议士们之间的选举绑在一起了吧,应该 10/25 00:54
7F:→ spirit119: 是要分开比较好 10/25 00:54
8F:推 spirit119: 如果立法委员做出的所有决定都可以匿名,那很难想像会 10/25 00:56
9F:→ spirit119: 发生什麽恐怖的事 10/25 00:56
10F:嘘 cute101037: 看法益啊,如果个人亮票表示忠贞,无可厚非,但是阿, 10/27 13:49
11F:→ cute101037: 公开违反法律也要做的话,背後自然有违法目的居多,纵 10/27 13:49
12F:→ cute101037: 容此行为,不蒂让不想亮票的人,有了投票的压力,所以 10/27 13:49
13F:→ cute101037: 我倾向亮票成无效票,至少减少歪风。 10/27 13:49
14F:推 cute101037: 至於上面所述,监督民代,我是赞成,任何表决要公开。 10/27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