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ipeiho (peipei)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在网路上po文产生文字後,有算着作权???
时间Mon Oct 22 11:07:40 2018
※ 引述《Lailungsheng (当包不同比较好)》之铭言:
: ※ 引述《suekkk》之铭言:
: 不论是在脸书或是ptt这边或是其他讨论区
: 大家应该很常在网路上po一些文章或心得
: 请问那些在网路上自己打出来的"文字"
: 可以算是属於自己的着作权吗??
: 文字写在白纸上 装订成册出版後
: 就有着作权
: 那在网路上的文字呢??
: 也就是已经表明那些文字不想被转录或是转贴
: 但是还是有记者或是其他人
: 会有转录或是转贴或是复制到其他地方
: 如果没有被原作者所许可
: 而做出任意的---转录或转贴或是复制---
: 会有法律上的违规吗??
: 像是之前有人在科技版po文说工作的事情
: 结果水果日报整个内容抄起来 直接上报
: 根本就是复制 贴上
: 这样可以告记者吗??
: 一直想了解文字被写在白纸上 装订成册出版後
: 就有智慧财产权的保护
: 在网路上的文字就没有其他的保护
: 只因为是在"网路上"??是公开的空间吗??
: 不知道有无对这方面比较了解或研究的专家 高手
: 特地跟大家请教
: 再请各位高手帮忙解惑 先谢谢了
使用人如果不想侵害到着作权,必须要「合理使用」,还要「明示出处」喔!
「翻印必究」
「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
「着作权所有」
「有着作权,侵害必究」
如有看到以上用语,更要特别注意,小心别触法罗!
相关法条
着作权法 第 10 条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着作权法 第 64 条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他人着作者,应明示其出处。
前项明示出处,就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着作或着作人不明者外,应以合理之方式为之。
着作权法 第 65 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着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着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谘询着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详细影音解说:
https://bit.ly/2EyQl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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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Hlawtel: 没讲到重点XD 10/22 13:42
2F:嘘 Lailungsheng: 你回他问题,留我id干嘛?废话一堆难怪被嫌 10/2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