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zi4015 (David)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资方擅自预扣资遣费
时间Thu Sep 27 13:59:11 2018
大家好,
我於2018年8月10日以非自愿方式离职, 有自愿离职证明. 资方却於隔月9月5日发薪
日於薪资条明细中在资遣费栏位扣除费用近50%, 理由是业务过失, 但事先并无告本人且
无行使正常法律程序擅自扣除. 目前已安排於劳工局调解, 希望在调解前先厘清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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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方虽有给付资遣费但实际金额与应得金额相差甚远, 这样适用劳基法第17条吗?
2. 资方以资遣费为名目预扣薪资, 这样适用劳基法第26条吗?
P.S. 此述资方扣除资遣费行为未经法律程序 以上, 感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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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劳工局申诉。不管任何理由,公司都不得预扣薪资,若有 09/27 16:08
2F:→ a9301040: 疏失也是公司起诉请求 09/27 16:08
3F:→ a9301040: 你就计算你应该拿到的资遣费 09/27 16:08
4F:→ spirit119: 先去劳工局申诉,罚一次就知道了 09/28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