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yrantking (kai)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侦查庭上的对质
时间Tue Aug 14 21:15:26 2018
事实陈述:小弟昨天人生第一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在地检署开了一场侦查庭(由事
务官主持)。庭中事务官陈述告诉人要求与我进行对质,但告诉人自顾自的讲了一个小时
使,轮到我时事务官就表明当日开庭程序严重落後,要我回去写答辩状说明,让我觉得被
摆了一道。
问题:
一、请问侦查庭上对质的标准程序为何?对方陈述不实时我是否可以打断?还是只能让他
一路讲
二、事务官的处置是合理的吗,有无违反程序正义(我的笔录只有四行,几乎没说到话)?
三、上网爬文了一下,关於对质的相关法条有刑事诉讼法97条与184条,但法条中仅规范
被告vs证人,证人vs证人的对质义务与权利,并无告诉人与被告对质的相关规定,下次我
是否可以此拒绝与告诉人对质?
手机排版请多包涵,感谢各位大大的协助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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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yrantking (180.217.187.227), 08/14/2018 21:19:32
※ 编辑: tyrantking (180.217.187.227), 08/14/2018 21:19:48
1F:推 CCWck: 告诉人是被告以外之人,就是证人 08/14 22:53
2F:→ CCWck: 对质是保障你被告的权利 08/14 22:54
3F:推 a9301040: 又不是讲多就赢。讲越多漏洞越多 08/15 08:27
4F:→ justicesword: 你可以去了不陈述,但不能不去。 08/15 19:17
5F:→ samnpc: 那你讲话想被打断吗,陈述你该陈述的就好,上法庭又不是在 08/18 00:25
6F:→ samnpc: 菜市场吵架。 08/18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