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54k600ive80 (锺老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共同代理与表见代理
时间Sat May 26 19:10:27 2018
※ 引述《wunhanlee (篮下夺命指挥官)》之铭言:
: 民法第168条有说如果多数人有代理权,
: 未由全体代理人共同为之者,就属於无
: 权代理行为,而84台上2345判决说
: 其中一人单独为代理行为不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 我想问的是对第三人来说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的时候,不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 ,对於这个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行为类似的效果,那为何这个判决说共同代理的时
: 候没有呢?
: 麻烦各位学长姐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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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代理情形下,其中一位代理人单独为代理行为,则欠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要件,此属无权代理。
若又发生了表见授权或是容忍授权情形时,才使本人负授权人责任(使本人发生拟制同意的表见责任)。
也就是说,未共同行使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一定涉及表见代理问题,只是可能而非必然。
本案判决中并未提到三方关系间存有表见授权或容忍授权情形,因此以狭义无权代理处理。
须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见」的读音同「现」。
希望我的说明并没有害了正在阅读的各位,若有瑕疵还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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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54k600ive80 (114.45.123.124), 05/26/2018 1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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