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nhanlee (篮下夺命指挥官)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共同代理与表见代理
时间Wed May 23 11:40:32 2018
民法第168条有说如果多数人有代理权,
未由全体代理人共同为之者,就属於无
权代理行为,而84台上2345判决说
其中一人单独为代理行为不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我想问的是对第三人来说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的时候,不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於这个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行为类似的效果,那为何这个判决说共同代理的时候没有呢?
麻烦各位学长姐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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