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hsllub (no man's land)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买卖
时间Tue Apr 24 20:21:56 2018
请教诸位前辈:
甲、乙订定电脑买卖契约,甲为买受人,乙为出卖人,价金及电脑各自交付完成。
请问在此案例中,若:
(A) 甲为无行为能力人
(B)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此买卖契约
则此买卖过程之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效力如何?甲、乙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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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总看到这个很基本的问题,但在网路上看到各种不同得答案,莫衷一是。
把我得看法及疑问写出来,请教各位前辈指教。
(1)
此案例中,共发生一个债权行为及两个物权行为。
其中,债权契约依据民75,(A)为无效;据民79,(B)亦为无效。
(2)
我比较有疑问的是物权行为的效力。此例中的物权变更,要包括物之交付及让与合意。
请问「让与合意」是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若是,则依民75、77前段,交付价金及电脑
的物权行为在(A)、(B)中应皆为无效,价金及电脑的所有权并无移转。
有些文章把「乙交付电脑给甲」的行为,解释成「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因此依民77後段,此物权行为在(B)为有效,因此甲有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请问何者才是正确的解释?
(3)
若价金及电脑的所有权皆无移转,则甲、乙可各自依民767I,主张对方为无权占有,
分别请求返还价金及电脑。若上述(2)的後半段才是正确的解释,则在状况(B)中,
甲将取得电脑所有权,而乙因债权契约无效,可依民179向甲主张不当得利。
不知哪个才是正确的看法。
问题很粗浅,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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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ihsllub (175.181.157.193), 04/24/2018 20:40:00
※ 编辑: tihsllub (175.181.157.193), 04/24/2018 2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