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kaway (远走高飞)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诬告
时间Sun Apr 8 01:53:00 2018
我家楼下因嫌我家小孩太吵,多次报警,警方来都只是了解情形便离开
後来楼下就利用社会秩序维护法来告我,法条如下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处新台币6千元
以下罚锾。」
家中幼儿的确会制造些生活上的噪音,但他们都九点就睡觉了
先不论噪音出现的时间
楼下的屋主竟找了她们家楼下以及她们家对面的屋主对我以社会秩序维护法提告
问题是 假设我住10楼 小孩脚步声怎麽可能去吵到8楼 也不可能去吵到 我对面的楼下
就这个法的内容有提到 公众
但这事件似乎是我和楼下的纠纷
我做完笔录 警方也跟我说 另2户也没提到我有吵到他们
针对楼下屋主的乱告 不知是否可以以这两条 社会秩序维护法中67条第三款 及第四款
来反告呢?
三、意图他人受本法处罚而向警察机关诬告者。
四、关於他人违反本法,向警察机关为虚伪之证言或通译者。
其实我也不是很爱告来告去
但 我已尽量避免打扰楼下 9点前上床 回家後利用社区公设玩耍
不过警察不定时来拜访 我也常去警局做笔录 实在很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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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诬告不是这样的 04/08 07:42
2F:推 butachan: 另外二户如果没被吵到,怎麽会愿意出面作笔录? 04/08 10:36
3F:→ butachan: 通常要找其他2个住户出面还满困难的说 04/08 10:38
4F:→ walkaway: 一户是也被自己楼上吵 另一户就不知道 04/08 11:31
5F:→ dayend: 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第11条:本法第72条第3款所 04/08 12:06
6F:→ dayend: 称噪音,系指噪音管制法令规定之管制标准以外,不具持续 04/08 12:07
7F:→ dayend: 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之声音。 04/08 12:07
8F:→ dayend: 好好跟自己的小孩和邻居沟通一下比较实际。 04/08 12:07
9F:推 adamas0422: 你的小孩完全没发出声音才有可能算诬告 04/08 12:19
10F:→ walkaway: 楼下就不愿沟通 恶意制造菸味和撞击声 04/08 12:36
11F:→ walkaway: 小孩才3岁只能骂 楼下只愿找我房东沟 04/08 12:38
12F:→ walkaway: 东 他不断要求房东别租我 却不和我谈 04/08 12:39
13F:→ walkaway: 我吵他 告民事我没话说 但社维法是约 04/08 12:41
14F:→ walkaway: 束大众 重点我没吵到别人 他硬凑3人 04/08 12:42
15F:推 loveloser: 你收到处分书可以提出声明异议 由简易庭法官来评判 04/08 16:11
16F:→ spmark: 10楼吵到8楼很正常,不用怀疑 04/11 16:14
17F:→ spmark: 可以买较厚的垫子,隔音比较强 04/11 16:15
18F:→ walkaway: 你确定 这样的房子谁敢住 04/12 22:25
19F:→ walkaway: 有这样案例 我也认了 04/12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