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tduck (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公司内部股东协议与公司法相触时如何
时间Tue Apr 3 16:35:20 2018
该公司未上市未上柜,发行未公开股票予任职员工,在发行当年有签署一份特别通知书,载明在限定期间,员工离职或资遣者,公司可购回股份。
限定期间是民国95-97年
股东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发放股利,都有申报
日前因个人因素要过户给配偶
经过多方确认(包含经济部商业司)已确定该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条,股东得转让股份
但公司财务部认为,通知书已说明员工离职後仅能由公司赎回,不得转让 过户 继承。
然後不停跳针「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
即使我已说明公司法163条後对方仍无动於衷
请问板友目前是否仅能走民事诉讼,才能要求公司让股东过户?
诉讼程序是怎麽开始?寄出存证信函吗?或是可以直接去简易庭递送诉状?
劳烦有经验的板友给予建议,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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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得->有选择 ,换言之,若一开始选择,自愿放弃...那... 04/03 16:36
2F:→ saltlake: 特别通知书...公司"可""购回"股份 <- 公司有权选择买或 04/03 17:28
3F:→ saltlake: 不买。 可即便公司要买,价钱也要公司与员工双方合意 04/03 17:29
4F:→ saltlake: 难道该通知书把售价都注明了? 04/03 17:29
5F:→ saltlake: 所列公司法的规定如上网友所书 对发问人帮助不大 04/03 17:30
6F:→ saltlake: 因为所列条款是"得"这种非强行条款 04/03 17:30
7F:→ qtduck: 所以,即使已经不是在不得转让的限定期间内,只要有同意这 04/03 18:01
8F:→ qtduck: 份文件,公司都有权力在股东要转移股份时将股份收回吗? 04/03 18:01
9F:→ saltlake: 法律或法规有强制规定则必须依循,无强制规定则依契约 04/03 18:58
10F:→ saltlake: 特别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契约的一种。契约约定: 04/03 18:59
11F:→ saltlake: 在限定期间... <- 那就是在该期间内 "员工...股份" 04/03 19:00
12F:→ saltlake: 限定期间之外,除非公司与员工有其他约定,当然无限制 04/03 19:00
13F:→ saltlake: 所谓「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之主张显然与通知书文字 04/03 19:01
14F:→ saltlake: 载明"在限定期间" 相抵触。 04/03 19:01
15F:→ saltlake: 最终,契约当事人双方对契约条文解释未得合意,请洽法院 04/03 19:02
16F:→ qtduck: 感谢m大与s大很详细的说明,谢谢~ 04/04 00:24
17F:→ maniaque: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会输......就酱..... 04/04 01:48
18F:→ maniaque: 但毕竟你只是节录通知书内容,若这内容违反的不是公司法 04/04 01:49
19F:→ maniaque: 而是别的法律,那契约抵触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无效... 04/04 01:49
20F:→ maniaque: 单要我讲,我说这份抵触了宪法财产权,你信不信?? 04/04 01:50
21F:→ maniaque: 更不用讲民法里面的条文 04/04 01:50
22F:→ qtduck: M大感谢您的补充,通知书第一到三条连贯起来是「依公司法2 04/04 15:55
23F:→ qtduck: 76,在限定期间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转让,若离职或资遣, 04/04 15:55
24F:→ qtduck: 以公司规定洽特定人依面额认购」。我想我会主张公司法163 04/04 15:55
25F:→ qtduck: 条後,再详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内,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证明 04/04 15:55
26F:→ qtduck: 97年4月後是否有其他文件来限制转让。宪法的部份很感谢您 04/04 15:55
27F:→ qtduck: 的提议,我会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麽写进诉状。 04/04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