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youbala (嘘~)
看板LAW
标题Re: 道交法条疑问
时间Fri Feb 23 15:06:39 2018
不好意思,我还是翻出旧文继续问下去
我们假设一件事情 "违规停车驾驶人在场"
在这个状况下,依照道交条例第7条
可以由警察、交通稽查人员以及助理现场开罚"驾驶人"
但是如果是民众依照7-1条检举,会出现
"新竹地院105年度交字第82号"
这个例子
因为他公司在车旁边,所以合理推断他人就在旁边
如果人在旁边,就不符合7-2条2项4款
"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反而要看7-2条1项7款
"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而第2项明确规定了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於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
所以我为何在上一篇有问到 7-2 条被滥用就是这个原因
包含"台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45号"
汽车占用机车停等区,法官的见解也是类似的方向
所以民众检举只有7-2条2项这几件可以成案,其他都无法成案
这样的状况下,根本无法达到该法第1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我违规停车人不离开,只有警察可以开我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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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yesohya: 所以他在车旁上班不是在公司里这样? 02/23 15:12
2F:→ yuusnow: 车停住家前面,所以合理推论人在旁边??? 02/23 15:37
3F:→ allyoubala: 楼上两位,是的,我公司在旁边我在进进出出就无法检举我 02/23 15:46
4F:→ allyoubala: 应该说,可以检举我但可能会被判免罚 02/23 15:47
5F:→ a9301040: 只要在地球上,某种程度你都在场,只是距离跟时间的问题 02/24 13:38
6F:→ a9301040: ;如果你可以用光速移动,那都不是问题 02/24 13:38
※ 编辑: allyoubala (61.219.54.222), 03/16/2018 1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