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der (HHHH)
看板LAW
标题[请益] 雇佣合约时间上的问题
时间Sun Feb 4 11:20:32 2018
请问一下,
契约上
第一条 『自民国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劳工)受雇於甲方(公司)
担任XX资深襄理一职,协助本公司YYYYY专案等工作之进行。』
第二条 『当乙方通过试用期,乙方得随时以至少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
,乙方若怠於为此通知,应赔偿甲方相当於乙方新台币贰万元整之金额为违约金。』
乙方(劳工)为民国106年11月1日到职,请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继续新合约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头或书面通知,即表示合约终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继续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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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新约拒签就好了..... 02/04 11:45
2F:→ maniaque: 说,因公司迟不提出续约,本人忧虑後续收入断炊,业已觅职 02/04 11:46
3F:→ maniaque: 依据合约精神,如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租约应有一个月通知期 02/04 11:47
4F:→ maniaque: 基於合约公平,如甲方续用乙方时,亦应受此条文规范 02/04 11:48
5F:→ maniaque: 於一个月前提交新约供乙方签订 02/04 11:48
6F:→ maniaque: 当然这都只是未来式 02/0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