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dog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申请调解 不能要求来被害人户籍地调解吗?
时间Wed Dec 27 00:19:59 2017
※ 引述《NNNNUF (CR7)》之铭言:
: 我朋友跟别人有刑事纠纷
: 朋友是告诉人( 台北) 被告是新竹
: 结果检察官就让对方去台北跟我朋友调解呀!
: 我是车祸 我朋友是妨害名誉 在网路上被骂
: 那为何他可以调 民法还是民诉第几条有规定调解有分管辖吗
: 不是调解委员会只要申请都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 5 条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刑法第 4 条
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简单回一下
网路妨碍名誉可以用犯罪结果地所在之法院为管辖
A在新竹上网骂B,B在台北上网发现被骂,所以可以主张犯罪结果地在台北
所以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因此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台北开.
但是你的部分是完全不同的case,犯罪地在高雄,
所以书记官说没有管辖权这点并没有错
然後一点个人的意见
诉讼本来就很累,正义是要钱跟时间的
如果连跑个高雄都懒,你可以选择撤告,而不是跑上来胡乱抱怨一通
本版不具有心灵安慰之功能,你可以去别的地方讨拍拍.
想告人,请你先好好研究法条,这是很基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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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idog (61.231.185.186), 12/27/2017 0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