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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他人照片,申办补发自己的身分证 申请书是以自己名义填写,不构成伪造文书 户政人员有实质审查义务,不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结论:不违法 也就是说 民众可以拿别人的照片去办身分证不用担心犯法 对於想变换身分(如通缉犯)或赚钱(卖证件)的人没有拘束力 各位先进觉得是否应该针对拿他人照片办理身分证,规范特别法? 还是这样的行为不需要科以刑罚? 另外 以公家机关的惯例,应该大都有公务员要审查的规范、作业要点 这样就变成公务员有实质审查义务,而不会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再者,就算公务员有实质审查义务 但行为人利用一些手段欺瞒,导致公务员未能或很难发现 (例如变装、照片修图) 难道没有可非难性吗? 实务为什麽会将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限缩於只有形式审查的情形? 警语: 不要因为看到这篇,想说不犯法就去做,本人不负责的喔 因为其实有非常低的机率成罪,不过不是本篇要讨论的重点,所以这里不多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32.90.6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11450782.A.80B.html ※ 编辑: finhisky (220.132.90.68), 11/23/2017 23:30:28
1F:嘘 Lailungsheng: 是你说的?还是你想的? 11/24 00:40
:)
2F:推 alog: 是说补发身分证要有其他有相片的证件、户口名簿正本跟近期 11/24 01:04
3F:→ alog: 照片,应该不至於有人这麽北目玩这个吧? 11/24 01:04
通常是找外貌相似的人,或是照片修图,加上承办人一时不察就过了 行情2~4万,如果大众知道其实不犯法的话,应该会有更多人想赚。
4F:→ maniaque: 你实质审查这一关,你就触犯了致公务员登载不实了,不是嘛 11/24 12:02
5F:→ maniaque: 当承办人员拿起来一看,发现跟你不同,问你"这是你本人"? 11/24 12:03
6F:→ maniaque: 你明知不是你,却虚伪回答 "是,最近做了一些整型" 11/24 12:04
7F:→ maniaque: 那,户政人员发给你,那你就犯法啦... 11/24 12:04
m大说反了吧 91年台上字第2431号 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声明或申报, 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事项者, 始足构成。若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 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户政要实质审查 (核对照片),所以不会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8F:嘘 muscleoso: 哦哦 不违法 你说的齁 11/24 14:23
:)
9F:→ saltlake: 之前不是传说某尼姑买商品要退货的理由是买货是心魔买的 11/24 16:15
10F:嘘 GGononder: ........ 11/24 20:01
:)
11F:→ dayend: 当然违法,身分证件上的图文都是文书,图不对就是伪造文书 11/24 21:09
12F:→ dayend: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32942 11/24 21:13
13F:→ dayend: 已有多起白目案例发生 以上仅列举其一供参考 11/24 21:13
这里可以查法院判决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用关键字:凤山第二户政事务所、照、身分证 查不到新闻说的案件,可能是 1.法官还没判 2.检察官不起诉 新闻出来都两年了,1.的能性很低 较高机率是因为不成罪,所以不起诉了
14F:嘘 maniaque: 不知道有种东西叫做缓起诉??? 11/24 22:45
所以你看到缓起诉处分书了? :) 就算真得缓起诉好了,也不代表缓起诉的法律见解是正确的 法院判例>>>>>缓起诉
15F:→ maniaque: 你都查不到判决了,不是吗? 11/24 23:18
16F:→ maniaque: 看不看得到....干你屁事? 11/24 23:18
17F:嘘 a9301040: 那你知道为何被告自己愿意被缓起诉?因为会被玩死 11/24 23:29
18F:→ a9301040: 检察官是去上班,你有空跟他玩吗 11/24 23:29
19F:→ a9301040: 何况把判决当判例,这水准没啥好讨论的 11/24 23:30
赞同,连这麽基本的判例都不知道的人,的确没啥好讨论的 :) 73年台上字第1710号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50 页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 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 ,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 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上诉人等以伪造之杜卖证书提出法院,不过以此提供为 有利於己之证据资料,至其采信与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断,殊不能将之 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同视。
20F:→ a9301040: 另外判例跟决议并非都能套到每个案子上,法院要想解套 11/24 23:31
21F:→ a9301040: 判决书唬烂过去,你也没辙 11/24 23:32
22F:→ CCWck: 如果是通缉犯本身 通常已经有案在身 不差这一条 11/25 02:25
23F:→ CCWck: 如果是卖证件给通缉犯 应该会有刑法164的问题 11/25 02:25
24F:→ CCWck: 如果用假证件去为犯罪行为 另外论处就好 11/25 02:26
从条文文义,不会是藏匿,顶多是使之隐避 但从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518号 使犯人隐避罪以明知其为犯人而使之隐避为条件,所谓使之隐避,必须有 指使或风示隐避之意旨始属相当,若对其是否确为犯人尚在疑似之间,因 不注意其行动,致被乘机隐避者,尚不能绳以使犯人隐避之罪。 提供证件,应该不算指使或风示吧? 也没查到相关判决 就算可以构成好了 前提是提供证件的人知道对方是犯人 但买证件的人不一定有犯行事法,可能是躲债、被限制出境...
25F:→ CCWck: 用他人照片申请自己的身分证 到底侵害什麽法益? 11/25 02:27
户政机关对於身分证管理(照片资料库建档)之正确性 而且从某几楼的反应可看出,一般民众普遍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处罚 如果说没有侵害法益,似与一般大众观感不符
26F:→ CCWck: 对一般人而言 只是自找麻烦吧 11/25 02:27
27F:→ CCWck: 所以是侵害国家法益还是社会法益 还是只是"观感不符" 11/25 14:50
28F:→ CCWck: "观感不符"而刑法没处罚的事情可多了吧~ 11/25 14:51
29F:→ CCWck: 资料正确性如果可以算法益 借名登记要不要也一起处罚? 11/25 14:52
实务就是这样啊,以下北院判决 106年度简字第1393号 足以生损害主管机关对於公司登记管理之正确性 106年度审简字第1405号 足以生损害於地政事务所对上开房地登记管理之正确性 105年度诉字第590号 足生损害於户政事务所对结婚登记事项管理之正确性 ※ 编辑: finhisky (220.132.90.68), 11/25/2017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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