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LAS17 (耸耸肩)
看板LAW
标题[问题]劳务出资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时间Thu Nov 16 12:18:38 2017
各位版上的前辈大大,您们好~
最近在研读公司法,有一个地方产生小小的疑惑,所以上来发问,希望能有前辈给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修法後,共分有三种型态,分别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和非闭锁性之非公开发行公司
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型态,最大的特点除了股份转让受到限制之外,就是依公司法第356条之三第二项第三项,可以有财产、技术、劳务跟信用等出资方式,这是一般性股份有限公司所不能选择的
另外一方面,我又读到了「限制员工权利新股」,这种特别股似乎是指,公司无偿发给员工一种公司特别的股份,但是股份附有某种条件,而员工必须要达到该条件,股份才不会被取消。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那公司就可以把股份收回。
这种特别股给人的感觉,因为是无偿发给员工的,但又有附条件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似乎是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认真努力工作所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给予其更积极的工作动机,毕竟公司赚钱,员工股票的价值也会提升,一起得利~
因此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以某一方面而言,好像有点类似「劳务出资」的影子,但是这种特别股法条上又规定是只有公开发行公司能发给的,其他种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行~
既然以结果上而言,两者带来的效益是类似的,也都有鼓励员工更认真工作的机能,那为什麽不能乾脆都开放呢?
像是公开发行公司也可以劳务出资,或是闭锁性有限公司也可以发放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类的
以上是我的一点点小疑问,希望能有大大能给予提点及想法~~
刚开始念公司法,如果有未读透的地方,也请不吝於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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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基本上都违反资本三原则 早期公司法不鼓励这麽做 11/16 13:38
2F:→ CCWck: 近年逐步开放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先开放基本上是试水温 11/16 13:39
3F:→ CCWck: 立法论上也不见得不行 只是立法者就还没开 11/16 13:39
4F:→ CCWck: 看下次公司法大修会不会都放进去 11/16 13:40
5F:→ ATLAS17: 万分感谢楼上~ 11/16 17:21
6F:推 seaprincess: 劳务出资入股後,离职後以劳务入股的部份怎麽处理呢 10/05 23:47
7F:→ seaprincess: ? 10/05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