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yi (papa)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民法1073-1收养的问题
时间Wed Oct 18 13:37:26 2017
想请问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项的问题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在超过六亲等的旁系血亲,同辈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收养(例如收养旁系八亲等的表兄弟)
?
最近问朋友,朋友跟我说只要同辈份都不能收养,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据,实在是有点困惑
,想请大家帮忙解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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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fat: 「辈分不相当」 10/18 13:40
2F:→ quyi: 如过说是单纯因为辈份不相当,那为什麽1073-1第三项还要加上 10/18 14:08
3F:→ quyi: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这段说明, 10/18 14:08
4F:→ quyi: 直接写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辈份不相当。这样不就好了吗?这 10/18 14:08
5F:→ quyi: 边是最让我困惑的地方 10/18 14:08
6F:→ yufat: 再超过就远亲了 没有规范必要 10/18 14:20
7F:→ a9301040: 大家都是亲戚,只是多远而已 10/18 14:35
8F:→ justicesword: 奥卡姆剃刀原则,最简单的答案或许就是最好的答案 10/18 14:56
9F:→ taoist9999: 同辈分,就是辈分不相当。但民法第1073条之1对旁系血 10/18 17:43
10F:→ taoist9999: 亲只限制六亲等以内不得收养。 10/18 17:44
11F:→ osks: 就我看来,你的例子旁系八亲等同辈份是可以收养,但须注意年 10/19 00:22
12F:→ osks: 龄 10/19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