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7565J (蓝光)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行政执行法33条物之交付义务
时间Mon Oct 9 21:19:29 2017
行政执行法
第三章、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履行
第33条:关於物之交付义务之强制执行,依本章之规定。
读到这不太懂,"物之交付义务"是指像什麽情形呢?网路搜寻不到,我希望能稍微了解。
有人可以稍微举例吗?是指像侵占公物或侵占国有地,而被要求规还吗?还是什麽呢?
另外,如果有人逃漏税,政府拿走他的渔船去拍卖,那是属於行政执行法第二章的金钱给
付义务?
换个情形,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渔船走私,所以政府拿走他的渔船,那是属於行政罚法第
21条的没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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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lster: 1.是,要求归还占用的国有地是其中一种 10/09 23:31
2F:→ Ulster: 2.是 10/09 23:31
3F:→ Ulster: 3.看依据,如果涉及刑责可能适用没收 10/09 23:32
谢谢你!
※ 编辑: J7565J (123.194.186.104), 10/10/2017 20: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