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wwacje (蓝色忧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然污辱
时间Sun Oct 1 10:51:01 2017
请问公然污辱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须对於公然之要件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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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960501: 不须 10/01 12:19
2F:→ qqwwacje: 有原因吗? 10/01 14:21
3F:→ taoist9999: 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即可。 10/01 16:01
4F:→ taoist9999: 因为刑法第13条第1项就是这麽写的。 10/01 16:02
5F:→ akey47742: 如果要每个人都对构成要件有认识,不就要修习刑法的人 10/01 16:06
6F:→ akey47742: 才会成立构成要件 10/01 16:06
7F:→ taoist9999: 楼上,正解。 10/01 16:13
8F:→ taoist9999: 这样子,只有学刑法的人,才会构成要件该当。 10/01 16:14
9F:→ yesohya: 不不不,会没有人学刑法 10/01 16:40
10F:→ a9301040: 要有认识,例如:私人电话、私讯、站内信就不会构成 10/01 17:24
11F:推 yufat: 答案是要 只是行为人不必"了解这是构成要件" 检验构成要件 10/02 12:53
12F:→ yufat: 是司法人员的事 10/02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