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占有或转赠其他客人不要的赠品算侵占?
时间Thu Sep 28 13:59:43 2017
今天有间商店
满一定额度,或是买特定商品,就赠送一份礼物,或是印花贴纸等东西
但如果客人表示不要了,而工读生自己拿回去,是否有侵占之可能?
用法律观点去看,有或无好像都说得通?
没有侵占的看法:
因为那个东西,在客人因为买东西而取得该赠品後
该赠品已经属於客人
既然该客人选择不要,那该赠品即属无主物
无主物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拿
工读生也只是把无主物回收而已
故不成立侵占
成立侵占的看法:
因为店家赠与客人东西,既然客人不要,代表该赠与从来不成立过
既然赠与不成立,代表东西还是属於商家的
所以工读生拿了店家的东西,当然是侵占
别的观点:
虽然东西是无主物,但店家雇用工读生时,另外的目的其实是要你"回收这些无主物"
也就是回收无主物是你的工作之一
若你不回收而收到口袋,虽然不成立侵占,但是因为没有照公司要求走
会成立背信罪
所以说,有实务上这方面的看法吗?
工读生把客人不要的东西拿回去,算是侵占 背信 还是无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8.112.13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06578385.A.EEC.html
1F:推 hidog: 该物价值过低,最後微罪不举 09/28 14:06
2F:→ hiimjack: 有啊 超商点数不就是了 客人只说不要了 店员也不能拿 不 09/28 14:13
3F:→ hiimjack: 然店长可以告业务侵占 09/28 14:13
4F:→ hiimjack: 例外是客人同意赠送给店员 不过这个不好举证 09/28 14:13
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 又不在被告
只要是证明有罪的责任一定是原告
没有任何情况需要被告证明自己无罪
5F:推 febonach: 工读生代理店家送赠品,客人不要,意思表示不合致不成 09/28 14:54
6F:→ febonach: 立赠与,工读生拿走自得成立业务侵占,赞成此说 09/28 14:54
7F:→ maniaque: 业务侵占? 背信? 现在很多店规定下,一些客人不拿走的 09/28 15:11
8F:→ maniaque: 直接撕毁丢垃圾桶 09/28 15:11
9F:→ maniaque: 所以,在领薪水的时间内,请照老板规定做,不然有得瞧了 09/28 15:12
11F:推 a9301040: 不成立无主物,後面都是多讨论的 09/28 19:40
12F:→ yufat: 讨论方向错误吧 用雇佣关系去想就好 有哪种老板会同意?员 09/28 21:25
13F:→ yufat: 工所有行为都在老板指挥监督之下 09/28 21:25
※ 编辑: ultratimes (36.238.112.134), 09/28/2017 22:00:35
14F:推 tgsh: 我比较好奇是顾客有挑明了说要赠与店员(假设还有证据)呢? 09/28 22:05
15F:→ yufat: 我是这样想 顾客与店家买卖 成立买卖契约 赠品是契约内容 09/28 22:15
16F:→ yufat: 之一 既然客人没有要赠品的意思 那只就原买卖物意思合致 09/28 22:16
17F:→ yufat: 并不会另外再成立一个赠与契约 既然东西还是店家的 客人自 09/28 22:16
18F:→ yufat: 始未取得所有权 又如何能处分该赠品呢? 09/28 22:16
19F:→ saltlake: 客人:本人对贵店送我的赠品之真意乃是 收下它 再送店员 09/28 22:59
问题可多了
1.客人没有在一开始就拒绝,而是拿了以後又丢在地上,员工把他捡回来
2.客人已经收了,又拿来还
3.客人说要送你,但老板早就说一样要回收
在业务时间内,你却收下来,这是背信还是侵占?
这可不是客人说要送你就变成你的这麽简单
要是老板说,公司规定客人送你一样得回收,那是一样成立侵占/背信!!
4.最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是两回事,刑事的成不成立不会去参考你的民事逻辑
刑事会觉得有就是有,并不会管你民事怎麽认为
20F:→ a9301040: 本店禁止收受客人赠与XD 09/28 23:59
21F:推 maniaque: 确实属於赠送,倒是没有啥问题,因为毕竟都有监视器 09/29 01:01
22F:→ maniaque: 我也曾请过熟识的小七店员饮料跟咖啡 09/29 01:01
23F:→ maniaque: 我人就在现场,也确实有相关互动,而不会像是结帐直接走人 09/29 01:02
24F:嘘 a9301040: 看了发文是U大师,废文 09/29 05:03
※ 编辑: ultratimes (36.238.112.233), 09/29/2017 11: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