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sle (Lis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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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公司法第12条不得对抗第三人意涵?
时间Sun Sep 24 22:52:52 2017
请问公司法第12条「公司设立登记後,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
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所指第三人包含公权力机关、其他自
然人及法人,那麽在这法律关系里,当事人、相对人是谁?
查网路资料,适用该法条的案例有:A公司已改选董事长(即负责人),却未於十五日内
向经济部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致使经济部「商工登记公示资料查询」上面登记的A公司
负责人仍是原负责人B。B以A公司负责人名义对第三人做出开本票、签订契约等法律行为
,A公司因未申请负责人变更即不得以「已改选负责人」此事项对抗第三人,主张B以该公
司负责人名义所做法律行为皆无效。
请问这案例里,第三人之外的其他两人,抑或当事人、相对人分别是谁? 不才我没学好
法科,会这样问是因为纳闷法条有第三人的话,那第一人、第二人是谁?
另一案例是C公司已迁移所在地(营业处所),却未向经济部申请变更登记,致使税捐稽徵
处、公路监理机关寄发至其登记所在地的缴税、缴费通知书皆寄存送达,因C公司迟未缴
纳而处以罚锾。此时C公司即不得以「已迁移所在地」对抗税捐、监理机关。 这案例里税
捐、监理机关是第三人,那请问其他两人,抑或当事人、相对人分别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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