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ut (推荐态度这本书)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email往返可当双方合意吗?
时间Tue Sep 19 18:46:46 2017
您好
目前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
B公司跟A公司6月份签一个协助A公司外包合约,
到8月底,A公司希望是给别人经营,b公司也同意A公司这麽作,A公司还写信给B公司说感谢这段时间协助
A公司9月初还解除B公司粉丝团权限也无任何资讯後续联系
但B公司内部股东讨论分两派观点,有一派希望能跟A公司正式签解约,
另一派讨论认为A公司已当初email中也不想再合作,不需特别提醒,免得A公司希望B公司要履行合约,到时修补合约内容冗长麻烦
不知从法律观点看觉得哪一派ok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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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ntaikanso: 从法律观点看:都开公司了,去谘询专业律师比较ok。 09/19 21:02
2F:→ tentaikanso: 只有去除掉可识别资讯的单方转述,而且这与其说是法 09/19 21:03
3F:→ tentaikanso: 律问题,倒不如说是公司经营问题吧 09/19 21:03
4F:嘘 yesohya: 要漠视法律(专业)到何种程度是经营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 = 09/19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