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法院可否依职权由辅助变更为监护宣告?
时间Tue Aug 29 23:18:12 2017
民法15-1条第3项规定
「受辅助宣告之人有受监护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变更为监护之宣告。」
听课程老师说法院可以依职权由监护宣告变更为辅助宣告(民法14条第3项~第4项)
但上面15-1第3条的情形则不行(不得依职权由辅助宣告变更为监护宣告)
但刚才查该项的立法理由
「受辅助宣告之人须辅助之情况加重,而有受监护之必要者,理应准由法院依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迳行变更为监护之宣告,俾简化程序,爰为第三项规定。至於法院所为原辅
助宣告,则当然失效。」
所以立法理由的意思是可以依职权从辅助宣告变更为监护宣告吗?
有点不太懂,希望各位帮忙,谢谢
顺便附上14条第3项及第4项的立法理由
五、本次修正增订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未达应为「监护宣告」程度,仅为能力显有不
足者之「辅助宣告」制度,法院对於监护之声请,认为未达本条第一项之程度者,得依第
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为辅助之宣告,爰增订第三项。
六、受监护宣告之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状况改善,已无受监护之必要,惟仍有
受辅助之必要者,理应准由法院据第一项声请权人之声请,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
迳行变更为辅助之宣告,俾简化程序,爰增订第四项。至於法院所为原监护宣告,则当然
失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04019895.A.327.html
※ 编辑: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8/29/2017 23: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