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麦当劳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的问题
时间Fri Aug 25 19:12:13 2017
甲挥拳想把乙的右眼打爆,没想到乙转身躲开,导致左眼被甲打爆。
这样是属於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呢?
如果是客体错误:既隧??
如果是打击错误:左眼过失+右眼未遂吗??
初学者的发问,请勿大鞭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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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这问题的出处?不懂法律的小弟觉得…这是法律老师的 08/25 19:25
2F:→ Lailungsheng: 错误 08/25 19:25
3F:→ Lailungsheng: 弄成这样,难怪每个杀人犯都可教化… 08/25 19:27
4F:嘘 yufat: 没有错误 至少有间接故意 哪一眼不是重点 重伤害既遂 END 08/25 19:51
5F:→ taoist9999: 被害人都是同一个人啊!那有什麽客体错误、打击错误的 08/25 20:10
6F:→ taoist9999: 问题。 08/25 20:10
7F:推 justicesword: 行为「客体」 08/25 20:43
8F:推 justicesword: 以伤害罪为例,保护的客体法益是人的身体,不是某 08/25 20:45
9F:→ justicesword: 边的眼睛。不然在哲学逻辑上有永远可以一分为二的 08/25 20:45
10F:→ justicesword: 情况下,故意既遂将不见天日。 08/25 20:45
11F:推 unimaginably: 支持没有错误。但硬要说的话应该是打击错误,盖因 08/25 20:48
12F:→ unimaginably: 行为人实行失误所致,与客体错误的误认有别。 08/25 20:48
13F:→ unimaginably: 不过这根本就是没有错误啊哈哈哈 08/25 20:50
14F:嘘 maniaque: 来个好笑的....某甲某日用枪爆了某乙脑袋,被检察官以杀 08/25 21:21
15F:→ maniaque: 人罪起诉,法庭上,某甲辩称,伊根本没有要爆某乙脑的打算 08/25 21:21
16F:→ maniaque: 他只是往某乙旁边开枪,没想到某乙自己耍白痴 08/25 21:22
17F:→ maniaque: 往我开枪的空地闪躲,於是就被子弹爆脑,本人无杀人意图 08/25 21:22
18F:→ maniaque: 请法座审酌实情,变更起诉法条,改以过失致死罪论刑 08/25 21:23
19F:→ maniaque: 要是今天题目改成 已转身躲开,导致後面路过的丙眼被打瞎 08/25 22:56
20F:嘘 love110257: 我原本以为是u大的发文,哈哈哈哈,有笑给推 08/25 23:13
21F:→ love110257: 不错喔!你可以跟u大平起平坐了哈哈 08/25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