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sername123 (阿雄)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高中以下学校教室开放使用范围
时间Thu Aug 17 20:53:26 2017
想请教各位大大,台北市教育局颁布的这条办法
【台北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场地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https://goo.gl/BGp6zg
是为了让鼓励全民运动与社会教育
这边想请教根据法条,
高中教室是否可以用来作为私人教学营利的场地?(例如补习班、才艺班)
根据法条:
第四条 校园场地之使用,不得为影响学校教学或相关活动之进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动为
限:
一 学校教育活动。
二 体育活动。
三 其他不违背法令或善良风俗之活动。
申请使用校园场地,不得为营业行为。但经学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非经学校许可,不得於使用场地为营业行为。其经学校许可者,须印制
之收费入场券,应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徵免手续。
【疑问】
所以如果申请人告知学校在可以租借的时段,
租借场地是为了教学营利,
而学校提供场地租借,
这样就可以直接租借教室开班授课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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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sername123 (36.228.109.191), 08/17/2017 20:54:19
1F:推 a9301040: 学校可以同意营利,但也可以不同意;未经同意不能营利, 08/17 22:25
2F:→ a9301040: 这样很白话了吧? 08/17 22:25
3F:→ maniaque: 私人教学营利 不等於 营业 08/18 00:32
4F:→ maniaque: 营业的话,就好比租来开趴替收门票那样的类型 08/18 00:33
5F:→ username123: 原来如此,感谢大大的说明,所以如果要教学主要还是 08/18 12:15
6F:→ username123: 经过校方的同意,而营业(开派对收门票)则是直接禁止 08/18 12:15
7F:→ maniaque: 还是一样,回归条文,没说不行啊,只是要特许而已 08/18 14:49
8F:→ maniaque: 一个是原则性的允用通则,一个是例外性的许可 08/18 14:50
9F:→ maniaque: 换言之,学校可以针对两个不同人的相同的行为 08/18 14:50
10F:→ maniaque: 决定 要准前面 还是准後面,还是通通不准 08/18 14:51
11F:→ maniaque: 被不准的,基本上就只能鼻子摸摸 08/18 14:51
12F:→ maniaque: 不能说 为何他准我不准 08/18 14:51
13F:→ maniaque: 至於原则性允许行为,就不会看学校心情好不好而定 08/18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