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kel (Gestaltung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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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258之3第五项告诉人抗告与证人具结疑问
时间Tue Jul 18 13:58:42 2017
各位好
刑诉菜鸡初发
请问刑诉258之三第五项後段。告诉人可以就驳回抗告吗?
被告对於第二项交付审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驳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个疑问是司法警察可以命证人具结吗?
因第 196-1 条 第二项有准用186条
第 186 条
证人应命具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结:
一、未满十六岁者。
二、因精神障碍,不解具结意义及效果者。
证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条之情形者,应告以得拒绝证言。
但我想是不是只有检察官可以命具结阿@@
拜托各位大德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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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eckel (59.115.100.125), 07/18/2017 14:00:01
1F:推 tw00173105: 1.不得抗告 2.196条之1并未明文准用186条 07/18 14:41
看到了196-1是185及
2F:推 TheMidnight: 2不可 07/18 14:52
※ 编辑: Seckel (59.115.100.125), 07/18/2017 15:47:12
3F:推 a9301040: 楼上两位都是正解啊 07/1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