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ster (EWAC-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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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债务人异议之诉期间执行案撤回之问
时间Wed Jul 12 12:57:45 2017
※ 引述《Roy22 (R.H.)》之铭言:
: 请教版上各位先进
: 於执行案中债务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 但於该诉讼尚未开庭前执行案件经债权人撤销该案执行且执行处也发文撤案
: 则就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否有影响?该诉讼是否因诉讼要件不符而应判决驳回?
: 若於诉之声明有要确认债权不存在
: 是否对於案件性质有影响?
您可以参考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本人节录如下:
按无论系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均应於强制
执行开始後执行终结前提起之,若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於诉讼
进行中执行程序已告终结者,则已无从排除强制执行,其诉已毫无实益。
被上诉人於93年 6月25日向执行法院撤回上开强制执行,有上开执行卷宗审阅卷附撤回强
制执行状属实,是上开经债权人撤回之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程序即因而终结,则如附表
所示房屋之执行程序已告终结,已无从排除强制执行,上诉人债务人异议之诉已毫无实益
。次查,第一审即台北地院固判决「本院90年度执字第 11008号迁让房屋强制执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房屋之强制执行程序应予撤销」,然被上诉人因不服原判决而合法提起上诉,
则前述判决尚未确定,故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本於「强制执行以处分主义为原则,故强制执
行之开始,不问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之声请,债权人应均得於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撤回
强制执行全部或一部之声请」之理由,仍得撤回强制执行,而经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者,
该强制执行程序即因而终结。上诉人虽称被上诉人无再撤回执行之余地云云,仍非可采。
综上所述,台北地院90年度执字第 11008号迁让房屋强制执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房屋所
为之强制执行程序既经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撤回而终结,上诉人所提起之债务人异议之诉,
已无从排除强制执行,其诉已毫无实益,无受保护之必要,应予驳回。
倘依上开见解,您的声明中请求撤销特定执行程序部分将被认为无权利保护必要而驳回;
至於确认债权不存在部分,个人认为其权利保护必要乃是依确认利益判断而与有无强制执
行程序系属无涉,故此部分仍具诉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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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y22: 感谢回覆,辛苦您回了这麽多内容 07/13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