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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LAW
标题[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
时间Sat Jul 8 21:39:50 2017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一项要件「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小弟不太明白,还请大家指点,谢谢
如果是真得是买东西没付钱或是没交货的话那还算明显,不过问题在於若是
1.特定物买卖+危险转移後+买受人依360条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民法360之损害赔偿,乃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
2.特定物买卖+危险移转後+买受人依359条请求减少价金/解除契约
→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我不懂为什麽360是「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而359不是…而且查其他法条,看起来
「损害赔偿」的部份都算是「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但
「解除契约」的部份都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
3.353的权利瑕疵担保→原债务之变形或延长,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4.瑕疵给付+瑕疵无法补正+损害赔偿请求权(准用226Ⅰ)→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
5.瑕疵给付+瑕疵无法补正+解除契约请求权(准用256)→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6.瑕疵给付+瑕疵可以补正+修补瑕疵请求权(准用231)→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
7.瑕疵给付+瑕疵可以补正+损害赔偿请求权(准用232)→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
8.瑕疵给付+瑕疵可以补正+解除契约请求权(准用254)→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请问有所谓「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的定义或是定性的描述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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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ckido: 举买卖而言 345成立後 会有348 的第1次给付义务 如果到清 07/09 02:23
2F:→ rockido: 偿期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状况 这348就会转成 226 227 231 07/09 02:23
3F:→ rockido: 232 360 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损赔请求权是基於第1次 07/09 02:23
4F:→ rockido: 的给付义务348不圆满而来 他的债之关系同一性不变 所以这 07/09 02:23
5F:→ rockido: 些债务不履行的损赔请求权又叫做 原给付义务(第1次给付 07/09 02:23
6F:→ rockido: 义务348)之变形或延长 07/09 02:23
7F:推 rockido: 所以在原给付义务变形或延长下 契约之损赔权利人得要求损 07/09 02:29
8F:→ rockido: 赔 义务人仍得请求为对待之给付 (因为向上述说的 债之 07/09 02:29
9F:→ rockido: 关系同一性不变) 此时一造未给付前 他造仍可拒绝对待给 07/09 02:29
10F:→ rockido: 付 主张264 07/09 02:29
11F:推 rockido: 另外在359 或是 254 255 契约解除後 原本的债之关系当然 07/09 02:32
12F:→ rockido: 没了 也就不会有264的问题 07/09 02:32
13F:推 rockido: 但解约可能还是会有回复原状的问题 这种新发生的259债之 07/09 02:35
14F:→ rockido: 关系要注意到261准用264的同时履行抗辩 07/09 02:35
15F:推 rockido: 最後359的减价 减价本身就是要先受领 在基於对价衡平原则 07/09 02:38
16F:→ rockido: 去行使 自然就没有264 07/09 02:38
17F:→ algorithm: 感谢rockido的解释"原给付义务之变形或延长"~超清楚!!! 07/09 04:55
18F:推 spsns17: 推 07/09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