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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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问强制执行法第22条第1项?
时间Mon Jun 12 17:05:46 2017
强制执行法
第22条 (管收要件及程序规定)
1.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命其提供担保或限期履行:
1. 有事实足认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
2. 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
请问此处强制执行法法条内容解释上有限制需在取得执行名义之後吗?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是从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之後才产生的吗?
还是债权人可以将时间往前回推至债务人明知有履行义务的时间点开始起算呢?
目前正在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是否包含在「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范围内呢?
债务人处分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时间点介於债务人明知有履行义务之後与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之前 这样债务人是否违反此处法条呢?
以上问题请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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