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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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法官控医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创新解:台大
时间Tue Jun 6 21:57:38 2017
※ 引述《BioMachine (Blueberry Night)》之铭言:
: 很多民众对於司法也有很多不理解
: 对於一些他们认为有罪的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没有实现他们心中的"正义"
: 同样也充满苦衷以及愤恨
: 不过愤恨是没办法拿来评断是非的
: 事情还是要回归根本去看
: 我是医生, 我也认为医疗过失是不可以被原谅的
: 不过, 问题仍然在於
: 今天大家讨论的案子, 从医疗决策与处置的角度来看, 到底算不算是过失?
下面是最高法院相关判决文
上诉人是医师 被上诉人是受害人
简单说 虽然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医师们 不好意思
最高法院要求高等法院对於医师们究竟有没有过失 要再仔细斟酌
再过失之医疗行为与病人之死亡间因果关系之
存否,原则上虽应由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惟苟医师进行之医疗处
置具有可归责之重大瑕疪,导致相关医疗步骤过程及该瑕疵与病
人所受损害间之因果关系,发生纠结而难以厘清之情事时,该因
果关系无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医疗专业不对等之原则,应归由
医师负担,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但书之规定,即生举证
责任转换(由医师举证证明其医疗过失与病人死亡间无因果关系
)之效果。查林、潘二人确有应注意王苑楸意识变化、评估生命
徵候、意识状态及瞳孔反应及呕吐二次,而疏未注意评估,以便
安排作电脑断层之违反医疗常规之处置上过失,又吴明勳为当时
急诊室主治医师,未在场指导林、潘二人,亦未在王苑楸失去意
识前进行医疗处置或亲自交视治疗王苑楸,乃原审所确定之事实
(原判决十五、十六、十八页),果尔,林、潘二人所为医疗行
为是否符合医学中心所应具备之医疗水准?尚非无疑。且依医审
会编号0000000号监定书记载,「假设颅内血块已扩大至超过30c
.c,合并较严重之脑部压迫现象,则须立即进行手术,若果如此
,由於病人意识尚未丧失,此时手术理当有非常良好之恢复」(
一审卷(三)二三七页),则倘吴明勳等三人确实注意王苑楸意识变
化,於适当时期安排作电脑断层,而得即时进行手术,王苑楸是
否有避免昏迷终至死亡之相当程度可能性?自非无进一步推求余
地。原审未遑详查,遽为不利上诉人之认定,已嫌速断。又依相
关急诊医嘱、病历及护理纪录,未见王苑楸留院观察期间之昏迷
指数及生命徵象之观察结果之相关记载,复为原审所认定(原判
决十五页),本件事故相关医疗过程因无相关记载而未臻明确,
原审未使被上诉人就本件医疗过失与王苑楸之死亡无因果关系善
尽举证责任,遽为裁判,亦有疏略。上诉论旨,执以指摘原判决
为不当,声明废弃,非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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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imjack: 正常 最高院原则上不审事实 06/07 00:36
2F:→ hiimjack: 郑捷案这种例外是为了沽名钓誉 颗颗 06/07 00:36
3F:推 kinomon: 医师们可以来帮忙想想怎麽举证病患的死跟该医疗过失关联 06/07 03:28
4F:→ kinomon: 性不大吗? 你们专业的怎麽看 06/07 03:29
5F:→ cshl: 直接把所有案件都把举证责任倒置看最後胜负之影响可行乎? 06/07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