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yboss (暮蝉鸣泣之时)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行车纠纷遭告公然侮辱
时间Tue May 30 22:25:46 2017
1.告诉乃论罪,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告诉,刑诉238
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再行告诉,再告应为不起诉处分
2.配偶独立告诉权,刑诉233
3.警察所谓不能撤告,意指警察机关无权处理撤告之後续问题
一经提告案件按程序必须移送地检署
4.没有行车纪录器,可能有路口监视器或商店监视器
若担心警方未及时调阅,可具状请求调阅
警询笔录双方已自白,告诉人於地检署可具结为证人负伪证罪之担保
5.有意义的是
双方是否值得为行车纠纷之小事,各自背上故意犯罪有罪判决之风险?
309公然侮辱、277故意伤害均属故意犯
双方均有意撤回宜於起诉前侦查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同时撤回告诉
侦查中双方撤回告诉,则双方均获不起诉处分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应由原告即被害人举证受有何种损害
实支医药费单据可请求之金额过低
与诉讼所耗费之劳力时间费用相比,不成比例
法院核定精神损害赔偿并非漫天要价,会审酌双方社会经济地位、收入等
现实一点阐明,升斗小民非千金之躯
并回到原点,由原告举证精神上受有何种损害?
通常因诉讼成本过高,举证困难,可以和解金概括解决此案全部赔偿
此案「红肿」之伤势,赔偿金额可能不足以支付律师费
7.关於配偶之独立告诉权,因配偶未提告,告诉权无法预先抛弃
第三人加入和解或调解,并无不可,惟若仅约定配偶抛弃告诉权则无实益
似可约定高额违约赔偿金制衡,或逾告诉期间便不得再提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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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演禅师法演四戒:
「势不可使尽,使尽则祸必至;福不可受尽,受尽则缘必孤;
话不可说尽,说尽则人必易;规矩不可行尽,行尽则人必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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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oneyboss (1.160.33.121), 05/30/2017 22: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