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yboss (暮蝉鸣泣之时)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共同诉讼参加与共同诉讼辅助参加的差异
时间Tue May 30 14:45:55 2017
推 kymco9999: 关於2,没有民诉253的问题吗? 05/30 11:46
→ kymco9999: 就乙自行提起撤销决议之诉这部分 05/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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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台上2840号见解
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其诉讼标的为各股东之形成权,此项形成权在各股
东间系独立存在。故法院对於各股东得否行使撤销股东会决议之形成权,
应各别观察其是否具备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要件。而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
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各股东之形成权并非必须共同行使。多数股东纵为
共同原告一起起诉,然为诉讼标的之形成权是否存在,仍属各股东个人关
系之原因。不得以其中一股东已取得撤销权,即认为共同原告之他股东所
行使之撤销权亦属存在。
1. 原则上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主体不同,诉讼标的即不同
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为形成之诉
股东甲为独立形成权主体,股东乙亦为独立形成权主体
形成权主体原告不同,诉讼标的不同,按通说非同一事件
2. 甲主张召集通知股东会程序瑕疵事由,撤销决议
乙主张丙股东就具自身利害关系有害公司事项参与表决事由,撤销决议
二诉应非同一事件,也无强制甲乙须为共同原告始为当事人适格之必要
按实务见解,各股东均得独立行使形成权与诉讼实施权
纵为共同起诉,亦应分别判断撤销事由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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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boss (暮蝉鸣泣之时)》之铭言:
: 推 kymco9999: 谢谢回覆,不过想问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是必要还是普通 05/29 13:15
: → kymco9999: 共同诉讼? 05/29 13:16
: → kymco9999: 也就是有没有合一确定
: 1. 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按实务见解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判决有对世效力,有合一确定必要
: 但不必全部股东起诉始为当事人适格,部分股东起诉仍为当事人适格
: 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亦非普通共同诉讼
: 2. 部分股东起诉之胜诉判决效力及於全体股东,败诉则仅及於起诉之股东
: ex
: 甲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乙股东仍得自行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 各股东均有独立诉讼实施权
: 先起诉之甲并非法定诉讼担当乙,後起诉之乙仍为合法
: 若系同一法院先後起诉,应命合并辩论205第1项
: 3. 若未合并审理,而甲或乙其中一诉胜诉判确,则有对世效力及於全体股东
: 撤销之诉一经胜诉判确,股东会决议已溯及失效
: 应以无保护必要为理由,判决驳回其他股东提起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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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ymco9999: 了解,很详尽,感谢 05/31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