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at100 (下辈子我想当猫)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民法第984条的疑义
时间Sat May 27 17:56:23 2017
大家好~
这篇po文是想请问有关民法第984条的疑惑,
爬了版上的文,
有关监护权的讨论好像多半跟离婚有关,
所以只好另外发文提出问题。
民法第984条:(结婚之实质要件四─须无监护关系)
「监护人与受监护人,於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
但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面那段我知道为什麽要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後面的但书让我产生的一个疑问是,
一般我们会需要另外有「监护人」的情况,
不是通常是因为「原本的父母」,
因为是无父母,或是父母均因某些原因无法行使或负担教养子女之权利义务吗?
例如:父母均无行为能力,
那既然如此的话,
後面的但书不就有点奇怪?
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
即使受监护人父母对此结婚决议表示同意,
依旧可能因其不具行为能力而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是吗?
就是好像变得没有什麽意义...
不知道是不是我哪个情况或条件没考虑到,
导致对法条的误解?
感谢各位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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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cat100 (118.171.57.52), 05/27/2017 17:57:03
1F:→ maniaque: 监护权落在非父母之一,不一定是无行为能力所致 05/27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