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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1P9du6Uk ]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Re: [继承] 遗产分割之诉 时间: Thu May 25 14:47:32 2017 ※ 引述《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父母在一个月内接连因病过世,虽然父母在过世前约一个月,有找来我及弟及姐共三人交代遗产的分配, : 当场大家都同意分配方法,两间房子我及弟各一间,其余不动产及财产等皆平均分配, : 父母过世後姐反侮,闹了一阵子,最後全部财产都登记为公同共有,最近姐提出遗产分割之诉, : 提出方案为两间房屋监价後补偿她1/3的特分後归我及弟所有,其余不动产及财产皆分别共别 各1/3 : 我方方案则为全部遗产皆分别共有 各1/3。 : 问题: :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方案,还是坚持全部遗产分别共有各1/3,而法官表示其余不动产及财产 双方无争议就 : 各自分别共有1/3,但两间房屋则依原告所提 先行监价後再开庭协商处理方案 也表示若协商不成则 : 将拍卖,而我方也提出将其中一间空屋(40坪)公寓给原告居住,而我及弟居住在另间32坪的房子 : (大楼)里且互相补偿对方租金,而原告律师不同意, : 整场下来被法官一直洗脸 : 1、 : 我方:原告取得分别共有的1/3後,可自由买卖 或日後也能提共有物分割之诉所以并未侵害对方权利。 : 法官:持分1/3价格低不好卖且原告不同意,而日後再提共有物分割之诉则讼诉不经济且拖长时间 两败俱伤 : 2、 : 我方:将40坪空屋让与原告居住且互相补偿租金 : 法官:这也要原告同意才行 而原告不同意 : 我的问题是 : 因继承造成的公同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同意,不是需先依民法1164条处理,变更为 : 分别共有後 才能进行&823的共有物分割,开庭前所查到的资讯也大致是如此 就如下连结: : http://lawyerwong.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1.html : 所以法官这样处理,各位认为ok吗?我方有其它可以着力的地方吗? : 其实会想 先全部分别共有 各1/3,是因为我方现金不多且老婆目前又怀孕还有祖先牌位的问题。 : 真拍卖了,房事会成一大问题,想先缓一缓。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里先谢谢各位先进的指教及律师先生的免费谘询, 这件事经过了约一年的讼诉後 近期已有结果 这一年来流程为 两间房屋监价後开庭协商数次,我方提出方案 "一方拿一间再依监价结果互相找补" 而原告不同意,原告意见为"照监价价格,两间房屋都金钱补偿给他,不同意就都变价拍卖",来来回回後 法官"感觉上"倾向为我方方案(一方一间 依监价互相找补),法官明订再最後一庭就要判决了, 结果在最後一庭前,原告可能感觉此情况对他不利,在开庭前二星期左右提出"陈述意见状" 说愿意以我方之前提议的方案"分别共有各1/3" 为方案, 在最後一庭开庭时我方提出以"一方一间 依监价互相找补"为优先方案 但若庭上觉得不适 "分别共有各1/3" 也ok,但希望原告负担全部讼诉费用(包含监价费) 及在一间房产(我方现居)上 加注3年不得分割条款。 最後结果为: 1、双方和解 写和解笔录 退诉讼费2/3。 2、打枪了 原告负担全部费用及加注3年不得分割 过程中我方有提出疑虑,认为原告之後一定会再对两间房产提出变价分割之类的诉讼, 而这也是我方为何希望以"一方一间 依监价互相找补"为优先方案 及在现居屋上加注3年不得分割 的原因, 法官打枪的说法有一点是说,原告对於该房产之後要处理,也只能针对其1/3所有权的部份, 不会涉及我方的部份,而且我方也有优先承买权。 但我明明记得分别共有後是可以再提出"变价分割"的,法官说我误解了 问题: 真的是我误解了吗?法官是基於何点立论呀?难道是"一事不两判"? 望各位不吝指教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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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propecia (114.32.58.132), 05/25/2017 14:49:01
1F:推 scott2009: 有监价费用千万别和解,这费用轻则十几万重则几十万 05/25 15:54
2F:→ scott2009: 法院退钱不是退监价费用别搞错了 05/25 15:55
3F:→ propecia: 可是即使不和解 最後用判的 监价费不也是均分吗? 05/25 16:07
4F:推 scott2009: 依持份去摊分,和解监价费用就是出钱的吸收了 05/2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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