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atsrecht (国家法)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业务侵占
时间Thu May 18 11:04:14 2017
※ 引述《jackorz (ggg)》之铭言:
: 情形如下
: A为公司业务。B为公司小姐
: 该公司有销售物品时业务必需到公司小姐处登记业绩
: 但B小姐将A业务的业绩登记成自己的名字
: 等到月结後才被a业务抓到并报请公司更正
: 请问这样B小姐还是有构成侵占吗?
: 另外因为此帐本在更正後有涂改过(公司主管
: 更改的非B小姐涂改)
: A业务请B小姐下个月不要再涂改了
: B小姐认为涂改不是经过他的手
: 认为A业务在毁谤他便提告了
: 请问这毁谤会成立吗?
大家安安,Guten Morgen!
键盘万年国考生,不才小鲁我,就A、B之刑责,试分析如下:
一、B将A业务的业绩登记成自己的名字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35条侵占罪:
就刑法335条侵占罪之成立,通说认为须持有人需将所有人之物「易持有为所有」
,且实务见解更进一步认为该持有需基於法律或契约所建立之合法持有(52.台上.1418号
判例参照)。
查本案中,业绩并不具备物之性质,故并非为本罪之保护客体,因此B不该当335条
侵占罪。
二、A请B下个月不要再涂改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10条诽谤罪:
刑法310条诽谤罪在於保护个人之名誉法益。故本罪之成立应以被害人之名誉人格
权蒙受侵害为要件。
而本案中,A请B下个月不要再涂改之行为,并未造成B之人格侵害。故A之上开行
为,不该当本罪。
我的刑法老师出国去玩了,如果有错请鞭小力一点。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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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你的刑法老师真的是出国了 05/1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