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atsrecht (国家法)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诈欺的成立
时间Tue May 16 20:20:04 2017
※ 引述《wike3di77 (Rainnight)》之铭言:
: 不好意思 小弟很年轻
: 如果犯蠢问题还请见谅
: 小弟转帐给朋友 支援他3000元新台币
: 到了约定好的日期 他传了一张收据过来
: http://i.imgur.com/R2poofY.jpg
: 他似乎刻意只传上半部分 不将下部份传过来
: 没有出现交易成功的地方
: http://i.imgur.com/9Ano26U.jpg
: 这张是我前些日子 他还我钱时附上的收据
: 我刷完本子後 确定她的钱是没有入帐的
: 而他则是表示他的钱有转出了
: http://i.imgur.com/ez10Mfz.jpg
: 此人信用纪录不太优
: 所以如果不是银行那里的问题 而是他在弄的话
: 这是否能够告他呢
键盘万年国考生,不才鲁蛇我,就本题客观上是否有该当刑法339条2项诈欺得利罪,试分
析如下:
(一)、诈欺得利罪客观要件之说明
按刑法第339条2项之诈欺取得利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应有「行为人施行诈术」、
「相对人陷於错误」、「相对人为财产之处分」、「他人受有财产之损害」、及「各要件
间应具备贯穿之因果关系」者而言,先予叙明。
(二)、本案分析
1.查本案中,「朋友」诈称已还款,并提供不完全之汇款明细表(下称系争明细)
,已该当「实行诈术」之要件。
2.惟,wike3di77并未因系争明细而陷於「朋友已还款」之错误,因此并不该当本罪
之要件。
3.退步言,纵wike3di77因系争明细陷於错误,但亦未因此免除「朋友」之债务,
遑论有受有财产之损害,仍不该当於本罪之客观要件。
(三)、小结
综上,「朋友」应不成立刑法339条2项之诈欺得利罪。
PS:我的刑法老师睡死了,如果有什麽错误,请大家鞭小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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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5.85.15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94937206.A.0BE.html
※ 编辑: staatsrecht (101.15.85.150), 05/16/2017 20:21:44
1F:推 a9301040: 民法309说要有人受领,才会清偿而消灭债之关系(债权) 05/16 20:45
2F:→ a9301040: 刑法还不错啊 05/16 20:46
3F:→ ElinaYun: 还有第三项可以再开一个标题这样(考试极可能会写不完 05/17 02:07
4F:→ ElinaYun: 还有第三项可以再开一个标题这样(考试极可能会写不完 05/17 02:09
5F:→ ElinaYun: 还有第三项可以再开一个标题这样(考试极可能会写不完XD 05/17 02:10
6F:→ ElinaYun: D 05/17 02:10
7F:→ ElinaYun: 呃......手机出问题,重复推文,麻烦帮删,谢谢 05/17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