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22 (R.H.)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支付命令换发的债证 逾五年还能救吗?
时间Mon May 15 16:46:08 2017
假设86年以借据发支付命令
同年10月确定
後来以该支命执行未果换发债证87年,
於91,95年分别执行後因某些原因至今年才重新执行
则若债务人提异议之诉主张债证五年未续行失效
则有何补救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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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ery1120: 借款是15年时效,利息才是5年05/15 16:51
2F:推 newfrank: 同一楼,时效重行起算而须适用短期消灭时效有两个要件(05/15 17:50
3F:→ newfrank: 民法第137条),一是以诉讼中断时效後经判决确定(或与判05/15 17:50
4F:→ newfrank: 决具同一效力者,例如诉讼上和解或调解)、二是该请求权05/15 17:51
5F:→ newfrank: 原本时效期间不满5年。05/15 17:51
6F:→ newfrank: 一来支付命令已经修法不具与判决相同的确定力,第一个要05/15 17:51
7F:→ newfrank: 件不符合;二来你声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债权,消05/15 17:51
8F:→ newfrank: 灭时效期间适用一般规定(民法第125条),重行起算也是1505/15 17:51
9F:→ newfrank: 年,不会变成短期消灭时效期间。05/15 17:51
10F:→ newfrank: 抱歉,没主意到是86年发支付命令,第1个要件有符合,不05/15 18:49
11F:→ newfrank: 过第2个要件一样未符合。05/15 18:49
所以意思是因为之前发的支命因为是修法前发的
与判决相同具有既判力而适用基本时效
自支命确定後重新以15年起算
但想问一下後来95年执行会有中断效力重算15年吗
还是最多仅以支命发的15年计算,如果换债证後没每隔五年内执行即无法再请求?
※ 编辑: Roy22 (123.192.180.121), 05/16/2017 22:02:01
12F:推 newfrank: 声请发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和声请强制执行,都是中断时效05/17 12:27
13F:→ newfrank: 事由(民法第129条),至於中断事由消灭後重行起算的时效05/17 12:28
14F:→ newfrank: 期间是否为5年,则是以民法第137条第3项判断,以你这个05/17 12:28
15F:→ newfrank: 案子来说,借款债权消灭时效总共中断过3次(86年、91年、05/17 12:28
16F:→ newfrank: 95年),每次重新起算(支付命令确定或发债权凭证终结整个05/17 12:28
17F:→ newfrank: 执行程序)都是15年(95年至106年尚未逾15年)。 05/17 12:28
了解,谢谢new大
※ 编辑: Roy22 (49.216.67.186), 05/17/2017 19: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