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kerz (NewBeginning)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着作权法第4条的问题
时间Sun Apr 16 10:08:17 2017
第4条(外国人着作权之取得)
外国人之着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着作权。但条约或协定另有约定,
经立法院议决通过者,从其约定:
一、於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首次发行,或於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後三十日内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者。但以该外国人之本国,对中华民国人之着作,在相同之情
形下,亦予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
二、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着作得在该国享有着作权者。
请问一下,如第一款所述,若外国人之着作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
且"未"在三十日内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是否即丧失在中华民国的着作权?
同上情形,那一般出版社与国外着作权人/出版社谈的版权与上述着作权的关系是什麽?
因照字面上理解,如三十日内未发行,即可自行重制、改作等等?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75.181.186.11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92308499.A.8AA.html
1F:→ poning: 不一定 勿忽略第二项 基本上台湾签了WTO以後 就没有什麽 04/16 11:45
2F:→ poning: 签了智慧财产权协定以後 会员国着作权就有互惠保护关系 04/16 11:46
3F:→ poning: 漏字 外国人着作权没有什麽首次发行 30天的问题了 04/16 11:47
4F:→ poning: 出版社自然是根据这样的互惠协定去谈版权 04/16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