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wlfefe (百年树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商标法耗尽原则
时间Fri Mar 17 23:13:30 2017
各位版友先进大家好
最进和朋友合作进行一件企划案
其中里面有一个东西有点复杂
这个东西(暂称甲物)上面有A公司(我国)的商标
但是甲物是B公司(Z国)向A公司申请授权所制作的, 甲物本身是B公司自己的产品
会有这样的产品产生, 是AB二公司为了互相推广, 也带动本身的产品发展,
故向对方公司申请授权其商标於自己的物品上, 有"联名合作"的感觉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
假设我们的企划案中有甲物、且甲物上有A公司的商标
是否我们只需要和B公司申请授权即可, 甲物上的A公司商标是否适用商标法的耗尽原则?
又、甲物在我们之前已经经由各种平台、各种形象(非实体物)在我国各界流通多时,
是否也满足"国内耗尽"的条件?
以上, 谢谢各位前辈拨伔阅读, 还请各位熟知此法系统的朋友帮忙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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