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ka (吃狗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争点在於字义解释歧异的案例
时间Sun Mar 12 22:40:05 2017
首先要谢Law板板友先前的热心帮忙及建议,
已将主题定为从认知语言学角度探讨人们如何建构「猥亵」一词的意涵,
目前正着手蒐集案例,尝试从判决理由中generalize出一个模型,
已从台北和板桥地院近十年判决中蒐集到几个颇有趣的案例,例如:
1. 台北地院96,简上,329
无罪理由之一是裸露男生殖器、男男肛交、男男口交、男男爱抚、男性自慰及男生殖器特
写等影像为男同性恋者正常性行为一环,且「客观上并不可能刺激或满足一般人之性慾」
2. 台北地院101,易,1031
一样是无罪,理由主要是被告之目的或在宣扬其所畅以生殖器垂吊重物之「99帝王神功」
,或藉丑化各界名人、夸张其生殖器官,作为宣泄、抒发、传达、隐喻某特定政治及文化
理念,可认被告绘制并张贴之系争图片,具其宣传个人信仰、政治及文化价值观之目的,
尚难认系专为刺激或满足阅览人之性慾并侵害大众之性道德感情所作成。
其他还有99,易,182、99,易,209、97,简上,155、94,易,1288等等,
聚焦无罪判决目的主要是,从反面角度反而比较容易建构人们对於「猥亵」一词的认知,
这边想请问大家还有没有类似这样的无罪判决可供小弟参考?
案件事实或判决理由越曲折离奇甚至猎奇越好,感激不尽。
※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铭言:
: 各位好,我是某语言学研究所硕班学生,
: 近日某篇专题是以语言学,尤其是语义学,在法庭上的应用为题,
: 目前蒐集到主要争点为法律条文或案件事实的字或词在解释上有歧异者例如以下,
: 1. Smith v. United States
: 联邦刑法典924(c)(1)规定,暴力或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use)」枪械者,加重其刑五
: 年。案件事实为被告Smith在某桩毒品交易中携带枪械并试图以该枪械交换古柯硷,该案争
: 点即在於,仅仅是携带并以之为交易筹码是否构成924(c)(1)所规定的「use」。多数意见
: 认采取非常宽的解释:只要在犯罪过程中「采用(employ)」即是「use」。Scalia大法官主
: 笔的不同意见则认为,解释「use」必须以「ordinary meaning」为准。
: 2. Schmuck v. United States
: 本案事实为被告Schmuck专营窜改二手车里程并销售给二手车商,二售车商接着以窜改後
: 的里程向州监理单位呈报,Schmuck被以mail fraud起诉。多数意见认为整个mail fraud
: 肇因於二手车商以邮件呈报经窜改的资讯,而若无被告的参与资讯也不会被窜改,因此被
: 告行为构成mail fraud。仍旧是由Scalia大法官主笔的少数意见则认为应该区别mail and
: fraud和mail fraud,要构成mail fraud则必须是以mail遂行犯罪,而非如本案仅仅只是
: 在过程中偶然有mail而已。
: 除了英文案例外,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案例作为比较佐证,因此想请问法律板板友,在台
: 湾是否也有类似的争点在於字或词的诠释有歧异的案例,如果是最高法院判决或大法官解
: 释等较重要的案例会更好,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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