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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贴一个判决 【裁判字号】105,民着诉,43 【裁判日期】民国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侵害着作权有关人格权争议等 【裁判内文】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                   105年度民着诉字第43号 原   告 ○○○    诉讼代理人 李茂祯律师 被   告 林泓毅    上列当事人间侵害着作权有关人格权争议等事件,本院於民国10 6年1月16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中略)  (三)关於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着作人格权行为之部分,主要以   被告未经授权而转贴原告未曾公布之存证信函信件着作,并   扭曲割裂原告已公布之网路着作为主要理由。按着作属於文   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着作权法第3 条第   1 项第1 款设有规定。次按「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系指   着作人所创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谓精神上作品,除须为思   想或感情上之表现,且有一定表现形式等要件外,尚须具有   原创性,而此所谓原创性之程度,固不如专利法中所举之发   明、新型、新式样等专利所要求之原创性程度(即新颖性)   较高,亦即不必达到完全独创之地步。即使与他人作品酷似   或雷同,如其间并无模仿或盗用之关系,且其精神作用达到   相当之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之个性及独特性,即可认为具   有原创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让人认识作   者的个性,则无保护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   14号判决参照)。是着作权保护首要条件须具有原创性之「   创作」,该创作经「表达」而外显,而其在精神作用上达到   相当程度,足以让人认识作者的个性始能谓具有原创性。查   :  1.原告主张被告於103 年7 月3 日9 时34分许,在○○○○BB   S 站,Violation 看板,以「[ 证据] ○○○○○○○○○   站内信骚扰」之文章,公开发表原告以○○○○帐号寄予被   告之信件创作(原证7 所示,本院卷第6 ○页反面),经核   此原告撰写网路上「存证信函」内容「依个资法41条,依法   对你提出存证,○○○○○○昵称你於板上揭示其身分,已   然违法,请根本人道歉,不道歉法院提告。09xxxxxxxx电话   都给你,你打给他问问,哲学系大二xxx (外文xxx 的学弟   )对我一个ID讲了:他是脑残(ID非姓名)。被起诉,在一   审刑转民要赔5 万元,我看他很有诚意,只叫他写悔过书,   即撤告。我做人很乾脆,跟○○○○○不同,他我会依法究   办到底,跟他沟通一下」(本院卷第62页反面),根本为单   纯之警告文字,除有错字外,还有浓缩的简单用语(诸如你   打给他问问、他是脑残、即撤告、我做人很乾脆),可认精   神作用的程度极低,不足以表现出原告个性及独特性,故而   实不能认系具有原创性而为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  2.原告主张其於103 年7 月8 日8 时57分许,在○○○○BBS   站,LAW 看板,张贴「[ 建议] 关於○○○○○自称律师案   …〔认真〕」文章後,被告於该文以推嘘文之方式,以「还   有不要幻想我会闭嘴啦「单纯因你法律程度不够」(原证8   ),而扭曲原告文章之文意云云。经核原证8 (本院卷第65   页)原告网路上所撰写主要文字内容「经查○○○已涉诽谤   及违反个资法41条,已被提告至台北地检署,亦已被具名提   报至[ 台北律师公会] 做一查稽。纵为律师,被提起告诉者   将依法接受侦查,其自称律师竟反称他人律师部分,实属无   稽,上述所言皆为属实,并已交由司法单位处置。【重点在   於】先不讨论法律,○○○○○○於诽谤他人之前,有没有   想过将会对他人造成很大的打击,他人的感受如何?是否造   成他人精神与生活上硕大的影响。不知可否请〈版主〉依版   规彰示,请给当事人○○○(含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宁   静的生活空间,因其平常实在很繁忙,○○○○○所发篇文   未有查证,具全名与校名,涉诽谤罪责已然明显,○○不於   版上以正视听又不行,已浪费将近一周之时间。建请版主依   版规提醒版众,纵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侵犯个人法益者   ,将受中华民国刑法之裁罚」,可认系原告针对被告所撰[   闲聊]LAW版抓马懒人包与法律分析」(原证2 )、[ 心得]   如何分辨真假律师与冒称律师之法律责任简述」(原证4 )   等文章而表达之违反法律警告意见,精神作用的程度极低,   亦不足以表现出原告个性及独特性,故而不能认系具有原创   性而为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  3.原告复主张其於103 年9 月29日8 时13分许,数次以帐号○   ○○寄发「希请知悉,受委托以代理人之身分充分告知」、   「此信件具有法律效用,再次通知你侵犯他人已违法,亦收   到回信知道你已知悉。未有道歉,依法处置。本信件,再有   公开,依妨碍秘密罪提告」内容之信件予被告後,均随即遭   被告在○○○○BBS 站,Violation 看板张贴、公布(原证   9 )云云。经核网路上所张贴、公布之原证9 (本院卷第72   页)原告所寄发信件内容「希请知悉,受委托以代理人之身   分充分告知」、「此信件具有法律效用,再次通知你侵犯他   人已违法,亦收到回信知道你已知悉。未有道歉,依法处置   。本信件,再有公开,依妨碍秘密罪提告」,根本均为单纯   之警告文字,并充满浓缩的简单用语,亦可认精神作用的程   度极低,不足以表现出原告个性及独特性,故而不能认系具   有原创性而为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  4.既然上开原告所主张被告未经授权而转贴原告未曾公布之存   证信函信件、以及扭曲割裂原告已公布之网路文章,均不能   认系具有原创性而为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则原告主张被   告侵害此等信件、文章之着作人格权,并无理由。 到底怎麽样才算精神程度极低? 杂凑法律词汇我觉得精神程度也应该要很高啊 毕竟还蛮明显可以辨识特定作者的话 是不是就算精神程度高了 因为我没学过智慧财产法 可以请大大说明一下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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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像你这篇就没有着作权XD 03/08 12:24
2F:→ a9301040: 您好、谢谢,这两单词都是我的着作,全世界都要付授权费 03/08 12:26
3F:→ a9301040: ,外文也一样 03/0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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