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uesy (joues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问题
时间Sun Mar 5 14:23:3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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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因为教科书我是看老王的
也觉得在受赠的不动产上负有租赁契约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会产生需要负担义务的问题
既然纯获法律上利益,是让限制行为能力人享受权利、免除义务而言,那麽陈说的举重以
明轻,肯认仍为纯获法律上利益。我怎麽觉得都像经济上的利益,而非法律上利益。
各位在这个问题上,是采哪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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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ker777: 陈老师会有这种看法,是因为他从实质上的利益权衡来判 03/05 21:37
2F:→ kerker777: 断,而王老师的看法是从形式上来认定。 03/05 21:37
3F:推 febonach: 个人从陈老师之说,以举重明轻之法理,抵押权的义务应 03/06 01:00
4F:→ febonach: 更胜租赁 03/06 01:00
5F:推 a9301040: 其实应该看租赁契约的内容而定 03/06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