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ela (Chen Wei 薇)
看板LAW
标题[讨论] 不自证己罪的探讨
时间Thu Jan 19 18:11:44 2017
读书读到有点困惑 或许是自己钻牛角尖 恳请版上各位一起讨论:
为什麽可以不自证己罪?真的有其必要吗?
假设A的行为确实构成某犯罪
侦讯时可以尽情讲一堆虚假言论、不用具结、没有伪证罪问题
导致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子花费更多心力 最後发现A一开始说的全是假话
被诱导办案若我是侦查人员岂不气得牙痒痒
既是犯罪者 为何要保护他们的人权(此指不自证己罪部份)?
讯问对方 要嘛你不讲话 要嘛说从实招来
讲一大堆虚伪言论试图为自己脱罪 竟可以受「不自证己罪」保护
我认同缄默权 但无法理解不自证己罪的精神
个人拙见 欢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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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ang36835: 我觉得必须去考量A无辜的情况,且被告跟检方搜证能力也01/19 18:43
2F:→ yang36835: 有相当的差距,若今为需自证无罪的情况下,以常理而言01/19 18:44
3F:→ yang36835: ,一般人不会随时记录自己的所在或言行,这造就刑事诉01/19 18:44
4F:→ yang36835: 讼法的目的之一发见真实有极大可能不被实现,亦即冤案01/19 18:44
5F:→ yang36835: 的增加,且刑法为侵害人民最甚的法律,应以严格手段维01/19 18:44
6F:→ yang36835: 护程序的正义。以上个人一点浅见,还不吝指教01/19 18:44
7F:推 yang36835: 还有要求被告负真实告知的义务,於常理而言是不被期待01/19 18:48
8F:→ yang36835: 的,且检方自应多方调查阿01/19 18:48
9F:→ milk7054: 法律不能有太多预设立场01/19 19:05
10F:→ milk7054: 很多人会脑补很多小剧场,这样讲根本讲不清01/19 19:05
11F:→ CCWck: 你可以问问徐自强 要证明自己没做一件事有多难01/19 19:09
12F:→ a9301040: 一个人对抗国家机关01/19 19:13
13F:→ justicesword: 所以女性受刑人可以任人性侵无所谓,反正不用保障01/19 19:23
14F:→ justicesword: 犯罪者人权嘛。01/19 19:23
15F:→ justicesword: 别在那边切割人权01/19 19:24
16F:→ justicesword: 这种都是有一就可以有二的东西01/19 19:24
17F:→ justicesword: 你以为调查结果就是真实事实?01/19 19:25
18F:→ m16ichaelkb: 要被告的口供,那最好的方式就敲敲打打了,问题是这01/19 19:43
19F:→ m16ichaelkb: 样真的有助真实发现?01/19 19:43
20F:→ maniaque: 那...还需要律师?? 还需要民事庭??01/19 22:22
21F:→ maniaque: 诉讼就是公平啊.....难道正义女神蒙眼蒙假的???01/19 22:22
22F:→ maniaque: 你怎证明司法人员只会说实话? 不会说谎话??01/19 22:23
23F:→ maniaque: 检察官有没有具结?? ^_^01/19 22:23
24F:→ maniaque: 恶魔的证明总该念过吧.....01/19 22:24
25F:→ maniaque: 要是原PO走在路上,一个女子直接就带警察说01/19 22:25
26F:→ maniaque: [就是他,就是他强奸我,奸到我每次都高潮,捉住他]01/19 22:26
27F:→ maniaque: 好啦,请你证明你无罪,否则就是有罪........:D01/19 22:26
28F:→ jungle01: 逻辑学问题 无法证明无01/19 23:44
29F:推 T50: 不在场证明看太多了。因为要避免国家侵害人权啊。01/20 02:52
30F:推 T50: 否则满监狱的思想犯,执政党永远不必换人。另外说谎可能影响01/20 02:54
31F:→ T50: 量刑。所以真假证言的利益纠葛没那麽直白01/20 02:55
32F:嘘 tentaikanso: 侦查机关又不只看被告供述...翻一下刑诉法强制处分的01/20 11:18
33F:→ tentaikanso: 章节吧!从拘提逮捕羁押搜索扣押身体检查到通讯监查01/20 11:20
34F:→ tentaikanso: 都是检警办案可采取的合法手段。至於不合法跟国家强01/20 11:21
35F:→ tentaikanso: 制力的另一面向,去看看江国庆、苏建和、徐自强跟郑01/20 11:21
36F:→ tentaikanso: 性泽案吧!01/20 11:21
37F:→ maniaque: 若原PO愿意思考那些冤狱案为何会怎样发生01/20 11:41
38F:→ maniaque: 他大概就会心惊胆颤吧01/20 11:42
39F:→ maniaque: 哪天要是人家看上他老婆,栽个赃,让他被判死刑01/20 11:42
40F:→ maniaque: 老婆被人家顺利接收,大概就不会这样胡思乱想了01/20 11:42
抱歉 我必须承认我的法律概念实在很低
无法理解为何要将原文和冤狱扯在一起
以下再补充我的想法 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如果法律上不保护不自证己罪的权利 被告没有说谎的空间,但可以行使缄默权
要为自己辩驳就具结 当作以後科刑加重的依据
今天你是无罪的情况 被控诉窃盗
你要辩驳、具结 完全不用担心 因为检警单位根本没有足够证据来举证你有罪
今天你明明偷了人家东西
面对讯问时如果想为自己辩驳 叫不知悔改 此时有三种情况
(1)坦承犯行
(2)你当然可以辩驳 但要具结 未来科刑就加重其刑
(3)你也可以行使缄默权 检警法不能因为你行使缄默权而认为你有罪 最终还是要由检
警充分举证法院才能判刑
以上 当然还是会有冤案发生 但我不认为冤案的发生跟不自证己罪有什麽太大关连性
今天有不自证己罪情况下 该发生的冤案还是会发生 不是吗?
简单的说 我的想法就是要被告对自白具结+伪证的惩罚效果
41F:推 higger: 自我保护是人性01/20 11:50
42F:推 higger: 不过法官量刑时不也会参考是否伪辩01/20 11:52
※ 编辑: bonela (114.136.233.144), 01/20/2017 17:20:15
43F:→ CCWck: 如果你重点在犯後态度 刑法57条就让法官有很大裁量权 01/20 18:12
44F:→ CCWck: 黄荣坚:「人生有多难,刑法第57条就有多难!」. 01/20 18:13
45F:推 higger: 实际案例不会那麽非A即B~也不是每个人都那麽洒脱安静 01/20 22:40
46F:→ higger: 而且~辩驳说不定会有漏洞~哪有假的百分之百~ 01/20 22:42
47F:推 griswold: 这是基於人性为出发点的立法,人本来就有趋吉避凶的本能 01/21 20:56
48F:→ griswold: ,不能期待被告积极做出不利己的陈述,当然也不能因其虚 01/21 20:56
49F:→ griswold: 伪陈述而予入罪 01/21 20:56
50F:推 maniaque: 人性 天性 ,期待被诉者事事诚实,叫做天方夜谭 01/22 10:09
51F:→ maniaque: 一个会有诚实意念的高道德人,怎会有犯罪念头??? 01/22 10:09
52F:→ maniaque: 所以法律体系给予 司法人员根据犯罪陈述来量刑程度 01/22 10:10
53F:→ maniaque: 不然怎会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句话出现???? 01/22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