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man10 (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教上诉的问题
时间Sat Jan 14 23:37:30 2017
小弟日前打劳资纠纷的关系 但是败诉
我是原告也是劳方
因集满三大过 公司开除我 且不给资遣费
因一些原因无法申请法扶 所以都爬文自己写状出庭
那我状纸是主张公司是以劳基法11条之5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而开除我的
就应该要给付资遣费
但资方答辩 三大过即符合劳基法12条之4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结果判决下来是 因为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资方是以11条之5开除我
所以败诉 但判决书最後亦注明
「原告(我)是否构成劳基法12条之4 非本院审究范围」
那我想请问 上诉後我状纸是否可以重新主张
资方开除理由不符合12条之5的 情节重大
所以若以11条左列之任一理由 皆需给付资遣费这样?
或也想顺便请问台南有没有劳资纠纷方面较擅长的律师谘询
毕竟法扶的时间又短 且要排太久 来不及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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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pman10 (220.130.85.178), 01/14/2017 23:40:05
1F:嘘 yesohya: 表示法官亦无认同资方是以12之4开除我的 这结论是错的 01/14 23:46
2F:→ yesohya: 你引的那段是 法院:关我屁事 我不用管不是不认同对方 01/14 23:47
3F:→ yesohya: 过度引申了 = = 01/14 23:48
4F:→ ipman10: 了解 谢谢你 那我修改一下 01/14 23:58
※ 编辑: ipman10 (220.130.85.178), 01/14/2017 23: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