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eet00914 (别理我)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传票上的案件名称跟和解庭的名称不一样?
时间Fri Jan 6 09:44:51 2017
请问大家为何地检署给我的开庭通知书上的案件名称跟 「侦查庭」後的
「和解庭」名称不一样呢?
地检署之侦查庭上通知书是写「诈欺等案件」
区公所之和解庭上通知书是写「窃盗等案件」
案由是因为我不确定我的皮夹是掉了还是被偷了,
但藉由信用卡加值服务的关系调监视器抓到疑犯,
尔後又发现居住的门房有被撬开的迹象。
所以我对於加害人提起「侵占、诈欺、窃盗」
因我不知道到时候判决会怎麽判 所以我只能尽可能地提出...
之後到了侦查庭後,检察官透露在我居住地方有采集疑犯的迹证 (监识组有来采证)
所以目前可以确认的是-加害人是窃盗,而不是侵占遗失物。
我只是纳闷-为什麽侦查庭跟和解庭的通知书上名称不一样?
这有什麽差别吗?
谢谢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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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w00173105: 没差 01/06 10:31
2F:→ mm0107386: 没差,犯罪事实不变。 01/06 13:38
3F:→ a9301040: 记得和解拿现金才签名 01/06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