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88965 (TT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个人资料保护法请教
时间Sat Dec 24 20:31:57 2016
於105/12/24 小明办理A百货公司会员卡时(小明确定从未办过),柜姐表示
「您曾於100年在本公司办理过会员,如果卡片遗失可以协助申请补卡」
「向您确认您的地址XX县、手机0922是吗?」
小明心想奇怪,我从来没有办过这家会员,偏偏名字、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正确
,可是地址手机都不是我所用的,也不是家族成员所使用的。小明担心资料遭到盗用,
因此想向该公司请求调查。
柜姐表示:
「我们办理会员时,一定要带身分证与本人亲签才可以申办会员」
小明表示:
「但当时我还才16岁,以法律上来说,我还是限制行为能力者。以现实层面,我并没
有能力可以负担你们的任何商品,怎麽可能签名或是提供身分证用以申请会员?」
请问这种情况小明是否还有权力究责*1?
另,小明有什麽样的管道与方式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资料遭盗用的权益呢?
感谢阅读、感谢回覆。
*1
现行个人资料保护法
§30: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因二年间不行
使而消灭;自损害发生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由105/12/24开始算2年内吗?还是到106/01/01铁定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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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bit1989: 100年办的 先去查100年时的法规范吧 12/24 23:42
2F:→ t88965: 100年的时候没有第19-22条与43条,但这不是太影响相关权益 12/25 01:00
3F:→ t88965: 吧? 12/25 01:00
4F:推 Wellesley95: 依照个资法第10、11条请求阅览跟更正 而且求偿对象是 12/27 22:45
5F:→ Wellesley95: 冒用人不是百货公司 12/27 22:45
6F:→ Wellesley95: 向冒用人求偿应该要用民法 不是个资法吧 12/27 22:46